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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月红失火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6月1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113   收藏[0]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6刑终240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月红,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贵溪市。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贵溪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贵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经贵溪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贵溪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亮,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月红犯失火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赣0681刑初3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月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月红前往其祖母刘莲花位于贵溪市罗河镇陈家村“享福岭”山场的坟前扫墓。陈月红在焚烧冥币和草纸的过程中,因防护不当不慎引起森林火灾,造成罗河镇陈家村“享福岭”山场及翁源村陈家组“柯树坞”山场部分森林被毁。经鉴定,涉案山场有林地过火面积达56.6亩(3.78公顷),其中国家公益林地47.7亩,地方公益林地8.9亩,林种为防护林。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陈月红主动报警,后在罗河镇陈家村委会干部及村民、翁源村委会干部、罗河镇政府工作人员及罗河镇消防员的奋力扑救下,山火于下午18时许被全部扑灭。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陈月红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原审法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系由贵溪市罗河镇政府于2019年3月21日报案至贵溪市森林公安局而案发,经审查,贵溪市森林公安局于同年3月25日立案侦查。
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月红在火灾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通知罗河镇陈家村理事会干部要其组织村民帮忙扑火,之后罗河镇陈家村委会干部及村民、翁源村委会干部、罗河镇政府工作人员及罗河镇消防员也赶来扑火。在大家的奋力扑救下,山火于下午18时许被全部扑灭。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陈月红主动向贵溪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3、贵溪市罗河镇陈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林权证,证明:涉案的“五亩坞”山场位于贵溪市罗河镇陈家村委会境内,权属归属于罗河镇陈家村陈家村委会集体所有,“五亩坞”山场现已更名为“享福岭”山场。
4、贵溪市罗河镇翁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罗河镇翁源村陈家组山名为“柯树坞山”,2006年未参加林改,未发放林权证。该山场经核实权属清楚,无纠纷。
5、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陈月红出生于1970年11月14日,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前科。
6、谅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陈月红一次性赔偿罗河镇翁源村委会陈家村小组在失火中造成的损失费用三千元,陈某2、陈某1等人对陈月红的行为表示谅解。
7、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2019年3月20日其接陈某4电话得知被告人陈月红因扫墓引发山场火灾,造成陈家村“享福岭”山场及翁源村陈家组部分有林山场被毁。经到现场估算,过火面积约100亩。
8、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3月20日,其经他人电话通知罗河镇陈家村有林山场发生火灾,大火于当日下午18时许被群众扑灭。
9、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2019年3月20日下午,其接到被告人陈月红电话求救。经询问,系陈月红在扫墓过程中焚烧纸钱不慎引起山场火灾。经其组织人员抢救,大火于当日18时许被扑灭,过火面积约为100亩。
10、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明:2019年3月22日,经被告人陈月红委托,其联系受害的翁源村陈家组理事会商量失火造成的损失赔偿事宜,最终陈月红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
11、被害人陈某1(系翁源村陈家组理事长)的陈述,证明:2019年3月20日,其通过电话得知其所在的翁源村陈家组“柯树坞”山场发生火灾,村民湿地松及部分山林被烧毁。
12、被害人陈某2(系翁源村陈家组理事会成员)的陈述,证明:2019年3月20日下午,其电话得知其所在的翁源村陈家组“柯树坞”山场发生火灾。经询问,系被告人陈月红在扫墓焚烧纸钱时不慎引起,最终大火于当日下午18时许被扑灭。
13、被告人陈月红的供述,证明:2019年3月20日,其在扫墓焚烧纸钱的过程中不慎引起山场火灾。经罗河镇及陈家村委会人员及部分村民扑救,大火于当日18时许被扑灭。大火造成罗河镇陈家村“享福岭”公墓山场、翁源村陈家组部分林山场被毁。
14、贵溪公众司法鉴定中心贵公众司鉴[2019]林鉴字第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涉案山场有林地过火面积为56.6亩;涉案林地类型为国家公益林地47.7亩,地方公益林8.9亩。
1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证明:被告人陈月红失火的具体地点及山场过火情况、树木烧毁情况。
16、现场指认照片,证明:罗河镇陈家村理事长陈某4对陈月红于2019年3月20日失火的“享福岭”山场进行指认。
原审法院对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后,除证据6外,其他证据均予以确认。原审法院经审查证据6后认为:该份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20日的谅解协议书甲方为被告人陈月红、乙方为罗河镇龚源村委会道岭陈家村小组,但贵溪市罗河镇并无“龚源村委会”;另外该谅解协议书上代表乙方签名的三名村民其签名真伪、是否具有代表性无其他材料予以佐证证实,故原审法院对该谅解协议书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月红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为3.78公顷(56.6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月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月红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上诉人陈月红上诉提出,1.原审不采信谅解协议书是错误的。2.原审未充分考虑上诉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为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缓刑。
上诉人陈月红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原审不采信谅解协议书是错误的。2.原审未充分考虑上诉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量刑过重。3.辩护人提交了新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取得了翁源村委会的谅解。4.贵溪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11月22日出具了《关于陈月红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意见》,同意将陈月红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为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为缓刑。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院二审期间,被告方提交贵溪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关于陈月红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意见》一份、谅解协议书一份。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月红因扫墓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为3.78公顷(56.6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上诉人陈月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上诉所称及辩护人辩护所称事项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信。综上,鉴于该案系过失犯罪,综合考虑该案全案事实及情节,尚可对上诉人陈月红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尚可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月红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注:原审被告人陈月红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贵溪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贵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经贵溪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贵溪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判长  赵登波
审判员  喻巧平
审判员  黄文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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