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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我爷爷奶奶承租了位于通州的一套房子,该房由爷爷的单位提供。 1987年,爷爷过世,承租人变成了奶奶。并且在90年代左右,我爸爸妈妈跟奶奶一起生活。 1995年,房改。我爸爸借钱,把房子买了下来,因为承租人是奶奶的名字,所以房本也写的奶奶的名字。(购房合同中,未体现折算了我爷爷的工龄。目前不知道房管所的档案上,是否有相关信息) 1999年,奶奶担心她身故以后,其他子女抢房子。公证了一份遗嘱,把房子留给我爸爸。 2007年,以买卖的方式,将房子过户到我爸爸的名下。 2013年11月,奶奶过世。 2020年1月,二伯、大姑、二姑,以购买该房产使用了我爷爷的工龄,以及该房屋出资购买人是我奶奶为由,要求分割房产。 备注:我爸爸妈妈一直照顾奶奶,其他兄弟姐妹未尽赡养义务。购买资金是我爸爸当年跟朋友借的,此事全部子女均知,但是当年没有转账,所以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目前咨询的部分律师认为,如果可以有证据证明购买房屋时,使用了我爷爷的工龄,那么我父亲就要进行房子的分割。我非常不能理解,买房的时候,爷爷已经过世9年的时间,为什么房屋居然不是奶奶一个人的所有权?为什么奶奶不能直接处理房产?如果不能独立处理房产,为什么公证的时候没人指出来?过户的时候也不会有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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