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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我爷爷奶奶承租了位于通州的一套房子,该房由爷爷的单位提供。 1987年,爷爷过世,承租人变成了奶奶。并且在90年代左右,我爸爸妈妈跟奶奶一起生活。 1995年,房改。我爸爸借钱,把房子买了下来,因为承租人是奶奶的名字,所以房本也写的奶奶的名字。(购房合同中,未体现折算了我爷爷的工龄。目前不知道房管所的档案上,是否有相关信息) 1999年,奶奶担心她身故以后,其他子女抢房子。公证了一份遗嘱,把房子留给我爸爸。 2007年,以买卖的方式,将房子过户到我爸爸的名下。 2013年11月,奶奶过世。 2020年1月,二伯、大姑、二姑,以购买该房产使用了我爷爷的工龄,以及该房屋出资购买人是我奶奶为由,要求分割房产。 备注:我爸爸妈妈一直照顾奶奶,其他兄弟姐妹未尽赡养义务。购买资金是我爸爸当年跟朋友借的,此事全部子女均知,但是当年没有转账,所以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目前咨询的部分律师认为,如果可以有证据证明购买房屋时,使用了我爷爷的工龄,那么我父亲就要进行房子的分割。我非常不能理解,买房的时候,爷爷已经过世9年的时间,为什么房屋居然不是奶奶一个人的所有权?为什么奶奶不能直接处理房产?如果不能独立处理房产,为什么公证的时候没人指出来?过户的时候也不会有人指出?
展开 +你好,公租房不能继承,只是同住家属可以继续承租,房改后你奶奶应该享有该房屋产权,你奶奶以公证遗嘱方式处分自己房产不违法,即便是房改时使用你爷爷工龄也不导致你奶奶以公证遗嘱处分房产的效力。你爷爷过世后如果使用其工龄买房属于弄虚作假,应承担行政责任,房屋出售方有权追偿你爷爷工龄折算的补偿款。
展开 +律师: 您好!由于宅基地纠纷我将邻居李某打成轻伤,李某将我告到密云县法院。法官说我们的案子属于自诉案子,如果我们双方谈好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建议我赔偿邻居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争取邻居的谅解。请问我真的可以与邻居李某私了吗? 老万
展开 +老万: 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它包括3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此仅指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里指的是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较轻刑罚,例如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如轻伤害案、重婚案等。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自诉案件的特点,自诉案件一般可以“私了”,“私了”在法律上的意思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或自诉人撤回自诉。为了实现“私了”,被告人在判决前应认真阅读自诉状,找出自诉人在自诉状中指控的事实,分析这些事实是否存在,真实程度如何。如果指控的事实存在,而且已构成犯罪,有可能负刑事责任,那么,就应从思想上认真悔罪,向自诉人赔礼道歉,该赔偿的赔偿,并保证以后不再犯,力争使自诉人撤回自诉。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至于自诉人不同意“私了”,被告人该如何应诉?在这里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 第一,自诉状上指控的事实存在,而且已构成犯罪,可能负刑事责任,应按照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要求,拟写答辩状,听从人民法院的诉讼日程安排,开始诉讼程序。 第二,如果自诉状中指控的事实存在,但不构成犯罪,则要在答辩状及法庭辩论中依据刑法理论及有关法律规定,阐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如果自诉状中指控的事实不存在,就要在答辩状及法庭辩论中拿出证据,说明自己没有实施自诉状中指控的犯罪行为,同时要求自诉人摆出指控犯罪的证据。 第四,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换言之,就是告自诉人,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自诉人诬告陷害他人的刑事责任。但提起反诉时应注意,自诉的内容必须限制在自诉人提出指控的范围内,反诉的对象必须是同一案件的自诉人,反诉的时间也必须是在收案之后,宣告判决之前。 赵律师
展开 +律师: 我朋友因包工头不给工钱,所以带领工人围住了包工头的一块工地,阻碍对方施工。后包工头报警,我朋友被拘留。我知道拘留有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两种,请问这两种拘留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我朋友这种情况应是哪种拘留? 秦先生
展开 +秦先生: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保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一种临时剥夺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具惩罚性。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虽都由公安机关执行,但二者在性质上有原则区别。行政拘留适用于轻微违法、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刑事拘留则是公安、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活动的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一种强制手段。 从羁押期限看,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0天。 至于你朋友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要看其是否具有刑事犯罪的情形,如果没有,应为行政拘留。 曹律师
展开 +李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犯罪但情节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其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展开 +金先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曹律师
展开 +1990年,年仅14岁的少女杨某某在广东佛山打工期间与工友湖北仙桃县人王某某认识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5月,杨某某离家出走后与周某某相识,在未与王某某解除关系的情况下,便又与周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没办理结婚登记。王某某知情后,于2005年6月初向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杨某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真正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不算结婚,只是非法同居行为,这种现象非常普遍,故不能构成重婚罪。近日,杨某某被法院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我认为杨某某的行为最多是非法同居,怎么构成重婚罪?
展开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应受到刑事处罚。理由是: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这是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主体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客观上包括两次或两次以上办理结婚登记结法律婚的情况,又包括两次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式的事实婚姻。本案的关键是正确认定民法和刑法对对待事实婚姻的不同规定。 杨某某的前行为在刑法和民法上都属于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在案件受理前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等规定,不难得出结论:1994年2月1日以前,我国民事法律是承认事实婚姻的。杨某某的第一次行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所以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人,被称之为“有配偶的人”。这样,杨某某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件,是有配偶的人。 杨某某的后行为在民法上属于非法同居,但在刑法上属于事实婚姻。杨某某在2001时,在与他人有事实婚姻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其行为应是非法同居行为。但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对对事实婚姻是承认的,对杨某某的后行为认定是事实婚姻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杨某某的第二次行为是刑法上的事实婚这样,杨某某前后两次婚姻在刑法上均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构成事实上的重婚,符合《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所以应受到刑罚处罚。 王律师
展开 +律师: 我女儿今年17岁,因跟随他人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学校认为她违反学校制度,取消了她的学籍,拒绝其入学。请问,我女儿只是被判缓刑,学校有权拒收吗? 王先生
展开 +王先生: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拒绝你的女儿入学。 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决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事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可见,你的女儿虽然犯罪,但其所在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其受教育的权利仍然与其他未成年人一样。你可再与学校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教育部门反映,也可向法院起诉。 律师
展开 +律师: 您好!我表弟因打架斗殴被海淀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关押在海淀看守所,我们家人想对表弟取保候审,不知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办理? 金先生
展开 +金先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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