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范某斌 身份证号14263219871020XXXX
联系电话:13910190XXX
2021年1月12日,贵院在执行(2021)京0106执1138号案件中冻结异议人微信零钱4500.59元人民币,异议人认为贵院冻结无法律依据,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异议人微信财产查封
事实与理由
首先,贵院对异议人微信财产查封超越了执行申请人请求。执行申请人请求对异议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6号院2号楼1至2层BXX号抵押房屋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贵院已经查封了上述异议人房产,异议人并未阻止贵院执行。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宋X财向北京银行石景山支行贷款抵押担保人仅以抵押物承担法定义务,法院处理抵押物之外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赋予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明确载明异议人仅以抵押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贵院既查封抵押物又查封异议人微信财产,显然属于超范围查封,于法无据。
综上,贵院应当依法解除对异议人微信财产查封。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范某斌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