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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0年02月08日   来源:  
作者: 曹小明   浏览次数:1724  

民 事 诉 讼 状


  原  告:北京众磊捷成物资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皮各庄二村村委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何光水    联系人:曹小明  电话:139101906xx


  被  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七号院一号楼   邮编:100089


  注册地:河北保定新市区天威路西三环15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田  职务:董事长  电话:684645xx


  被  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南茶坊新天地广场8x8房 邮编:010030


  负责人:蔡某龙   电话:0471-2366xx4  136648xx337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清偿货款人民币10883663元人民币,并自2007年8月31日开始以2089吨为基数按每日每吨5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2007年10月24日为止,自2007年10月25日开始以2321吨为基数按每日每吨5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至起诉之日累计违约金200万元人民币)。


  2、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07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华北建设集团内蒙古分公司签订《钢材供货合同》,8月7日签订《钢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呼和浩特市巨海五区二标段项目供应钢材,约定了供货总量、规格、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根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原告给被告累计供应钢材4410.372吨,货值18583663.50元人民币,截至2007年10月24日被告支付货款770万人民币,至起诉之日被告欠款10883663元人民币,上述欠款有被告签字盖章的《钢材对账结算单》、《钢材、木材、模板明细表》确认。


  另,根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自2007年8月31日开始被告应以2089吨为基数按每日每吨5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2007年10月24日为止,自2007年10月25日开始以2321吨为基数按每日每吨5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至起诉之日累计违约金200万元人民币)。


  原告多次催要欠款及违约金,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