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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萍诉刘一旗返还钱款案上诉答辩状

时间:2020年02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1975  

答 辩 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刘一萍、女、汉族、1960年4月1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西里新10楼X门301号,电话:1391019XX21


  被答辩人(上诉人):刘一旗、男、汉族、1959年10月14日出生,北京市人,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公司职工,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西里新10楼X门301号,电话:846XX648  136091XX254 1370XX17961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9)雁民初字第566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审程序合法,法律关系认定正确


  上诉人就反诉未获原审支持而提起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上诉人反诉的民间借贷和不当得利两项事实根本不存在,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两项事实存在。


  其次,上诉人反诉不是针对本诉,案由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并案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本诉是返还财产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


  上诉人反诉请求之一归还借款是民间借贷案由,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上诉人另一项反诉请求案由为不当得利,即指被上诉人取得北京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与返还财产也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二、上诉人指控原审程序违法没有具体事证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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