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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通服饰有限公司诉王云劳动争议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0年02月1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1989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合通服饰有限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富强路清澄名苑被区2X号楼底商91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   联系电话:13910190XX1

  被告:王云(仲裁申请人),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河北承德市承德县东小白旗乡XX村八组4号 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昌平区半截塔村 电话:1366139XX67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13】第1111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由:劳动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京昌劳人仲字【2013】第1111号仲裁裁决劳动关系认定张冠李戴,事实认定完全错误。

  首先,被告(仲裁申请人)仲裁庭审期间提交几乎所有证据材料指向其与“青青服饰”形成劳动关系,唯一一份与原告北京合通服饰有限公司关联的证据是《网页打印件》说2007年5月“青青服饰”正式更名为“北京合通服饰有限公司”。事实上,北京合通服饰有限公司的设立、年检、变更工商资料显示其与“青青服饰”毫无关系,不存在“青青服饰”变更为亿合众通公司的事实。

  工商注册资料可以印证“网页打印件”是一份虚假的网上言论,原告代理人仲裁庭审中对该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也予以否认。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网民在网上的言论含文章有倾向甚至虚假的说法属于正常现象,仲裁委依据该网上虚假言论断案显然大错特错。该份网络文章完全有可能是被告或者被告关系人为本次诉讼撰写,根本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二、昌平区仲裁委在被告(仲裁申请人)没有完成劳动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前提下,要求原告举证本不存在的劳动关系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应由仲裁申请人负责举证,也就是说被告证明了其与原告有事实劳动关系后,原告才有义务就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考勤表》、《工资表》和《员工名册》。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是先举证责任。如果劳动关系不能成立,何来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的举证责任。难道要用工单位胡说八道吗?昌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混淆了举证责任,导致其仲裁裁决完全错误。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合通服饰有限公司

  201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