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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安排律师会见控告信

时间:2021年08月14日   来源: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2543  

关于高Y县公安局拒不安排律师与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控告信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并

某某检察长:


申某某涉嫌绑架罪河北省公安厅指定河北省高Y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高Y县公安局于202162日中午对嫌疑人申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1715日申某某之女申某超委托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曹小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某某提供法律服务,2021719日曹小明律师向高Y县公安局提交委托会见手续,但高Y县公安局拒不同意律师会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也可以与监视居住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超过四十八小时,会见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也适用该条款之规定。

Y县公安局前承办人口头表示申某某案可能涉嫌黑社会犯罪,因此不许可会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侦查机关许可。申某某涉嫌绑架罪会见律师显然不需要侦查机关许可。高Y县公安局拒绝安排申某某律师会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Y县公安局对申某某案管辖属于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指定管辖,对申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视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根据《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施监督的规定》第五条,第二十条第四款,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对限制律师与被监视居住嫌疑人会见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发出纠正意见。

  控告人请求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对违法侵犯律师会见权案件予以纠正。


此致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曹小明

 

                                 202187

 

 

 

附:

申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


备注:申某某涉嫌罪名变更为非法拘禁,申某某已于日前被解除监视居住,回到家里养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