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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

时间:2019年12月1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428  

  一、概念

  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发票管理规定。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依据追诉标准酌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