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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9年12月0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54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10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志辉,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保玉,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熊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以下简称粤迪公司)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一案,熊某某于2010127日向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老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位于洛阳市老城区西大街1号楼1-3层商业用房,后变更诉讼请求为分割2-3层共计452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粤迪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老城区法院于2010920日作出(2010)老民初字第436-1号民事裁定,驳回粤迪公司的申请。粤迪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作出(2010)洛民立终字第14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于2014925日作出(2011)洛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熊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12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1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志辉,粤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保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熊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黎东

代理审判员  陈红云

代理审判员  张俊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