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天和众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北侧汇商广场C座写字楼15XX号
法定代表人: 刑ZG 电话:15804883XXX
被申请人:青海黄河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南新区新城大道137号鑫润园60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 张JD 电话:0917-45122XX
联系人:杨XN 电话:187971401XX
被申请人: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 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XN 电话:18797140XXX
申请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2017)京02民终7252号民事判决书,即:
1、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货款3190274.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39156.94元;
2、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合同编号为XWZS-YH-20120527-0126、XWZS-YH-20120527-0125、XWZS-YH-20120531-0133、XWZS-YH-20120531-0136、XWZS-YH-20120607-0001《材料采购合同》项下逾期付款违约金 2292994 元人民币(计算明细见附表);
3、两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2017年10月15日起计算到付清之日止);
4、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代垫付案件受理费35285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京0102民初20519号民事判决,判令:1.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货款3190274.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46171.56元;2.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合同编号为XWZS-YH-20120527-0126、XWZS-YH-20120527-0125、XWZS-YH-20120531-0133、XWZS-YH-20120531-0136、XWZS-YH-20120607-0001《材料采购合同》项下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公式:1、逾期在一个月内的,按照(到货吨数×付款比例)×(逾期付款天数×3.3)计算;2、超过1个月不到2个月的,按照(到货吨数×付款比例)×(30天×3.3)+(到货吨数×付款比例)×5元×(逾期天数-30天);3、超过两个月的,(到货吨数×付款比例)×(30天×3.3)+(到货吨数×付款比例)×5元×(逾期天数-30天)+Y[以未付货款/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依据付款之日(注:逾期但分阶段支付情况下,第一笔付款以应支付之日次日起扣除60天后开始计算始点,其他分期付款从逾期付款之次日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始点,避免违约金重复计算)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最后日期不超过2016年8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3 上述公式中到货吨数、逾期天数、支付比例、包括Y中不同的起草时间均以后附表格为准】;3、一审案件受理费92183元(申请人预缴)由两被申请人负担52183元;4、未按指定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被申请人青海黄河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10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京02民终7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05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05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3190274.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39156.94元;四、一审案件受理费92183元(申请人预缴),由两被申请人负担371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02元(被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青海黄河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2821元,由申请人负担1881元。
现(2017)京02民终7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