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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2670   收藏[0]

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刘嘉,女,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山东淄博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X号院,联系电话:1391019XX21

  被执行人:刘伟,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三街北新片X组149号,经常居住地:北京市亦庄开发区卡尔生活馆8X-5,联系电话:1391140XX06

  被执行人:姜江,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甲山镇富台子村X组287号,经常居住地:北京市亦庄开发区卡尔生活馆8X-5,联系电话:13911XX0905


  请求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京仲裁字第0802号,即:1.两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2.两被执行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暂计算至2015年8月25日的延迟还款违约金153031.13元,并连带向申请人支付以两被申请人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1年以内(含1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计算标准,自2015年8月26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延迟还款违约金;3.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代为垫付的仲裁费3739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年8月25日做出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京仲裁字第0802号,裁决:(一)两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两被执行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暂计算至2015年8月25日的延迟还款违约金153031.13元,并连带向申请人支付以两被申请人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1年以内(含1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计算标准,自2015年8月26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延迟还款违约金;(三)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代为垫付的仲裁费37392元。现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裁决确定义务,原告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实现。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并加付逾期利息。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嘉

  二O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京仲裁字第08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