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某,女,汉族1956年7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110104195607022XXX, 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15号院X区X号住宅楼201,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王某,女,汉族,1964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64102XXX47 住所地: 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文二西路桂花城栖霞苑X幢二单元102室,电话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准予申请人参与被申请人财产的分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徐某某依据生效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浙0106民初字10773号, 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借款本金516400元、利息(以516400元为基数,按年息12%自2016年2月20日起计算到付清之日止),因债权人众多,被执行人王某除了被贵院查封的桂花城栖霞苑等房产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贵院已对被执行人查封房产进行拍卖。
申请人债权未获得分文偿还,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
特此申请!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8 年 11 月 日
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条之规定: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