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女,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山东淄博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X号院,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刘某东,身份证号1303221963120900XX,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三街北新片5组1XX号,经常居住地:北京市亦庄开发区卡尔生活馆8X-5,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姜某,身份证号130821197301071XXX,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甲山镇富台子村八组2XX号,经常居住地:北京市亦庄开发区卡尔生活馆8X-5,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某东、姜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刘某诉刘某东、姜某民间借贷仲裁案,申请人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802号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仅履行了和解协议部分内容后又拒绝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根据和解协议申请恢复原仲裁裁决的执行,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之规定,请求将被执行人刘某东、姜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特此申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