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执行人任某如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
申请书
申请人:范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32196411050xxx,住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南大街中信城二期一号楼一单元xxx室,联系电话139101906xx
被申请人:任某如,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42222198808100xxx,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15号天伦誉海湾一期B区xx栋502房,联系电话:186181330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某如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发出限制消费令,督促任某如履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464号确定之义务。
事实和理由
已生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464号判令被申请人任某如对1791万元借款本金,以《离婚协议书》实际取得财产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任某如离婚协议实际取得财产如下:
1、北京市丰台区长青路领秀翡翠山B区2x-1-3xx号建筑面积233.7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该房屋离婚时市场估价为 元,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任某如名下;
2、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天伦誉海湾Ax1-502室建筑面积117.6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该房屋离婚时市场估计 元,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任某如名下;
3、京NX8Dxx黑色奔驰轿车(离婚时估价 ),京NT08Rx白色别克桥车(离婚时估价 ),任某如在2021年 月 日执行异议庭审中明确表示车辆经其同意由宋某某出卖了(有庭审笔录为证)。
4、500万元存款,任某如否认得到存款,申请人查询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财务审计资料,离婚协议签署后宋某某通过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向任某如转款376.2万元(统计表及银行流水附后)。
宋某某共计21张银行卡,因财务审计未完成,宋某某通过其他银行卡向任某如转款数据未能掌握。
任某如根据离婚协议实际取得财产价值大于1791万元人民币,但是任某如离婚后在房产上设定二次抵押,将取得车辆转卖,银行存款转移,目前法院查封的任某如两套房产涤除抵押优先权后余额估计不足200万元人民币,法院查封财产不足以履行生效判决任某如应承担责任。
任某如至今住豪宅,开豪车,却未在执行人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也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任某如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发出限制消费令,以便督促任某如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之义务。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范某某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