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遂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喜红,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留章,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延增,男,汉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纪宝,高玉豹(实习)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遂章因与被上诉人王留章、王延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主张本案所诉争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原告;二被告主张原告全家迁走后该争议的宅基地划给了被告王延增;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中牟县白沙镇南寺村村民委员会既为原告出具了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原告的证据,又为二被告出具了该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被
告王延增的证据,因此,本案原、被告双方对该宅基地的争议系对该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该争议应当由相关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遂章的起诉。
王遂章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土地使用权证并不是证明权属的唯一依据,上诉人是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停止侵权,返还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返还宅基地使用权的请求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被上诉人王留章、王延增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争议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未先经当地政府处理,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上诉人全家迁居至中原油田后,早已不是村集体成员,无权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上诉人的起诉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拥有本案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被上诉人应停止侵权,返还宅基地使用权。被上诉人则认为自己才是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焦点在宅基地使用权究竟归谁。在相关部门没有明确确认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该争议应当由相关政府部门予以确认。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宪敏
审 判 员 范亚玲
审 判 员 张 晔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