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民初83号
原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杨增泓,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博,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超,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胜利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游荣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大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超、师博,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石大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调整容积率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人民币3281233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理由:2003年7月23日,原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现为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面积271626.5581平方米。2010年11月6日,原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现为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阜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面积215110.6平方米。约定阜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位于阜阳市东至规划东城墙路、北至河滨路、西至规划三义街、云亭小区用地、南至人民西路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阜阳市解放北大街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用地位于与原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土地范围内(人民路以北、河滨路以南,东城河西东组团一标段),总用地面积为52439.1㎡(含出让用地50881㎡和未出让黑龙潭面积1558.1㎡),土地用途为商业、居住。2015年4月3日,阜阳市城乡规划局就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阜阳市解放北大街旧城(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中拟调整项目容积率,向原告阜阳市国士资源局出具了《关于拟调整项目容积率相关指标的预告函》(阜规函【2015】105)。2015年9月9日,阜阳市城乡规划局向原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抄告解放北大街旧城改造容积率调整项目有关调整情况的函》(阜规函[2015J323号),告知原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阜阳市解放北大街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东城河西东组团一标段容积率由3.26调整为6.74,建筑密度由42.95%调整为52.92%;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报建地上建筑面积353445㎡,其中商业l49093㎡,住宅201724㎡,公建配套2628㎡,共计新增建筑面积182493.53㎡,安徽金地源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15年9月10日为估价基准日对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进行评估,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大街旧城改造二期项目共计新增建筑面积182493.53㎡,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楼而地价1798元/平方米,共计补缴土地出让金价款人民币328123367元。后原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多次要求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补缴调整容积率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价款,但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拒不支付。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原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合法权益,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请求:1、依法驳回原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因调整容积率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项目增加容积率是政府行为的需要:1、因政府文物保护的需要。阜阳解放北大街旧城改造项目(已列入安徽省2013?2017年棚改计划)是2003年阜阳市政府赴浙江绍兴的招商引资项目,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以毛地形式出让,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竞买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没有任何文物保护内容。项目第一期颍泉区范围与2004年?2010年顺利完成。项目第二、三、四期颍州区范围用地,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全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后,2011年5月阜阳市文物管理所、阜阳市文广新局连续发文,要求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设用地内“重新调整规划”、增加文物保护内容,“方案要征得省、市文物部门的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将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责任强加于企业头上。该政府行为足足造成项目停滞四年,直接导致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15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曾经是阜阳市十大企业的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项目被迫停顿。2、因政府房屋征收(拆迁)政策改变安置房增加的需要。2003年政府招商引资文件载明“对违法建筑,依法无偿强制拆除”,2013年政府对项目用地内“低保户”和“住房困难户”实施政策照顾安置:其中低保户按全市人均居住面积无偿提供安置房,住房困难户可以按人口购买平价安置房,项目原计划25万平方米安置房因政府政策调整增加到60万平方米(实际需要65万平方米)安置房。综上事实,本项目调整容积率非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开发利润需要,而是政府文物保护和政府安置房安置行政行为的需要。二、关于棚改项目调整容积率“收支两条线”政府相关文件和本项目实施情况。1、阜阳市政府关于棚改项目调整容积率“收支两条线”相关文件。为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解决棚改项目拆迁和安置房建设资金来源,阜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明确棚改项目拆迁和安置房建设资金来源为案涉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对符合条件的棚改项目因容积率调整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按“收支两条线”用于本项目的拆迁和安置房建设,“收支两条线”的程序为:企业向市财政缴纳土地出让金或企业因容积率调整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财政按文件规定拨付给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区政府用于本项目的拆迁和安置房建设。2、本项目相关实施情况和企业诉求。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区政府要求,以垫付拆迁资金形式交给颍州区征收办18263万元和19000万元,合计37263万元的拆迁资金;并以“收支两条线”形式代建安置房。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案诉状后,即向颍州区人民政府要求以转账形式完善政府文件所规定的程序。综上事实,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拒不支付因容积率调整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主观意识,更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实质性流失,原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协调颍州区征收办以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拆迁资金交给市财政,市财政按文件规定按“收支两条线”的程序拨付给颍州区政府,彻底解决本案涉及的全部问题。
原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明: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证明:2003年7月23日,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0年11月6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位于阜阳市东至规划东城墙路、北至河滨路、西至规划三义街、云亭小区用地、南至人民西路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15110.6平方米。
证据三、《阜阳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拟调整项目容积率相关指标的预告函》(阜规函[2015]105号)、《关于抄告解放北大街旧城改造容积率项目有关调整情况的函》(阜规函[2015]323号)。
证据1-证据3的证明目的: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阜阳市解放北大街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东城河西东组团一标段容积率由3.26调整为6.74,建筑密度由42.95%调整为52.92%;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报建地上建筑面积353445㎡,其中商业149093㎡,住宅201724㎡,公建配套2628㎡,共计新增建筑面积182493.53㎡。
证据四、土地估价报告。
证据五、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公示。
证据六、阜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证据七、关于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通知。
证据八、阜阳市国土资源局调容告知书。
证据四-证据八的证明目的:(1)安徽金地源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15年9月10日为估价基准日对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进行评估,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共计需补缴士地出让价款人民币328123367元;(2)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进行了公示,并依法告知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了催缴。
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能够证明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文物保护的相关内容。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两份证据恰恰能够证明涉案项目的总容积率为3.39的事实,安置房建设由二十五万调整为六十万平方米的事实。第三个文物保护并不在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事实。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份报告是原告方单方自行作出,对环球公司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对证据五和证据六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该份会议纪要明确载明环球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前提是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对证据七和证据八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两组证据并不能证明环球公司有义务补缴土地出让金。
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环球公司营业执照,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工商行政机关,证明目的:环球公司的合法主体资格。证据二:1、阜阳市人民政府2003年招商引资文件《关于阜阳解放北大街旧城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土地出让金发票及《交纳出让金登记单》。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环球公司及阜阳市人民政府,证明目的:1、涉案项目系阜阳市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事实;2、环球公司已按照与阜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事实;3、出让合同中没有文物保护内容的事实。证据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21本),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国土资源局,证明目的:在环球公司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义务(缴纳土地出让金)后,阜阳市人民政府给环球公司颁发了涉案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证据四:1、阜阳市文物管理所《关于阜阳北关城市开发中文物保护意见的函》;2、阜文广新2011年70号《关于上报阜阳北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意见和建议报告》;3、安徽省文物局[2011]279号《关于阜阳北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意见》;4、安徽省文物局《关于阜阳解放北大街改建项目中涉及异地保护文物点的意见》;5、颍州区文广新局《关于垫付考古勘探经费的联系函》。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证明目的:在环球公司取得涉案项目的开发建设权后,由于阜阳市人民政府要在涉案土地内实施文物保护行为,导致环球公司的项目开发建设停滞四年,由此给环球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事实。
证据五:1、中共阜阳市委2012年第6期关于《阜城解放北大街旧城改建项目推进会专题会议纪要》;2、阜阳市人民政府第186号《专题会议纪要》;3、颍州区征收办《解放北大街旧城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情况》;4、精忠街历史文化街区控制性规划图,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证明目的:项目容积率的调整是因为阜阳市政府拆迁安置和文物保护的需要,其中因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减少合同允许建筑面积15.6023万平方米,因政府房屋征收政策变化需要多建安置房40万平方米。
证据六:1、阜阳市政府2015年第43号专题会议纪要《市规委会第19次会议纪要》;2、阜阳市政府办公室2014年22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阜阳市政府办公室2014年第78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和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实施意见》;4、阜阳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第126号《关于环球解放北大街项目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请示》;5、阜阳市政府2017年第56号专题会议纪要《阜城解放北大街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协调会议纪要》。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证明目的:1、涉案项目因容积率调整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按“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用于本项目的拆迁和安置房建设,“收支两条线”的程序为:企业向市财政缴纳土地出让金或企业因容积率调整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财政按规定给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区政府用于本项目的拆迁和安置房建设;2、安置面积增致60万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七:1、颍州区征收办《解放北大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情况一览表》;2、颍州区征收办出具给我公司项目征迁费用《收据》;3、我公司2018年18号《关于要求落实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解决项目房屋征收费用的请示》。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颍州区政府及环球公司,证明目的:1、环球公司已出资给颍州区人民政府,并由颍州区人民政府对涉案项目进行拆迁安置的事实;2、环球公司的出资应抵扣土地出让金的事实。
证据八:1、土地出让合同本项目出让用地各宗地面积明细表(拆迁范围图);2、已办证汇总图;3、建设用地出让面积与土地证面积对照表。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环球公司,证明目的:结合前面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证明土地出让面积与实发土地面积差距较大,其中24#宗地重复出让,重复拆迁,属原告错误,要求改正。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没有异议。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第一,违法建筑在拆迁时不予补偿是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第二,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缴纳了原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出让金。但是没有交纳因本次调整容积率应补缴的出让金。证据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异议。证据四,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五,第一份证据会议纪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会议纪要要求因调整容积率而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事宜,由国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证据五的第二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解放北大街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人是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款据我了解是由颍州区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支付的,原告仅仅是支付了一部分。政府的会专题会议纪要没有异议。对于建设规划图,规划图并没有实施。证据六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目的是有异议,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就应当向原告缴纳因调整容积率而产生的土地出让价款。至于因棚户区改造、文物保护、征收成本和文物保护的成本应该由区政府进行协商。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八第一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第二份、第三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土地证汇总图没有相关机构作出说明。它仅仅是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打印的一张图纸,并不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据三,仅仅是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统计的一份对照表,并不是法定的登记机关或者是测绘机构出具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院认证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相对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故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对双方所提证据的证明目的,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详加说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23日,原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现为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出让人与被告绍兴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让人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规划河滨路南侧,人民西路北侧、青颖公园西侧、刘琦公园东侧。出让土地面积为271626.5581平方米。第七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146.7214元,总额为人民币叁亿壹仟壹佰肆拾捌万元(小写311480000元)。第四十六条规定:此宗地挂牌须知、成交确认书、勘测定界图、拆迁范围图、规划控规图及受让人与阜阳市建委签订的协议书、出让金缴纳的使用明细表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0年11月6日,原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阜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确定的用地范围为、东至规划东城墙路、北至河滨路、西至规划三义街、云亭小区用地、南至人民西路。面积215110.6平方米,合计322.665亩。该协议第四条拆迁问题约定:该宗地是现状出让,已交付受让人使用,拆迁费用在不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条件下,按照阜阳市拆迁补偿标准和发生的实际数额由受让人全额承担,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受让土地上拆迁量的80%,余期20%拆迁部分6个月内完成。拆迁安置原则上就地安置,由受让人负责。该协议第六条对于提高容积率问题约定:经规划批准调整增加容积率的部分按市场价补缴出让金。该协议第八条约定:本补充协议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不一致处,以本协议条款为准。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与原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双方各执二份。后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阜阳市解放北大街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用地位于与原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土地范围内(人民路以北、河滨路以南,东城河西东组团一标段),总用地面积为52439.1㎡(含出让用地50881㎡和未出让黑龙潭面积1558.1㎡),土地用途为商业、居住。
2015年4月3日,阜阳市城乡规划局就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阜阳市解放北大街旧城(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中拟调整项目容积率,向原告阜阳市国士资源局出具了(阜规函【2015】105号)《关于拟调整项目容积率相关指标的预告函》。
2015年9月9日,阜阳市城乡规划局向原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阜规函【2015】323号)《关于抄告解放北大街旧城改造容积率调整项目有关调整情况的函》,告知原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阜阳市解放北大街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东城河西东组团一标段容积率由3.26调整为6.74,建筑密度由42.95%调整为52.92%;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报建地上建筑面积353445㎡,其中商业l49093㎡,住宅201724㎡,公建配套2628㎡,超出批准容积率182493.53㎡。
2016年8月15日安徽金地源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2016)金地(评)字第087号《土地估价报告》,对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阜阳市颖州区东城墙路以西、河滨路以南52439.1平方米国有商住用地容积率调整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阜阳市颍州区】。该估价基准日为2015年9月10日,经评估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因用地提高容积率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人民币328123367元。
2016年8月26日原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告阜阳市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因用地提高容积率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人民币328123367元进行了公示,《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公示》第三条载明: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我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公示期间被告阜阳市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
2016年9月26日原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告阜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2016)3号《阜阳市国土资源局调容告知书》,内容为:“依据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4月3日《关于拟调整项目容积率相关指标的预告函》(阜规函【2015】105号),2015年9月9日,《关于抄告解放北大街旧城改造容积率调整项目有关调整情况的函》(阜规函【2015】323号):东城河西东组团一标段容积率由3.26调整为6.74,建筑密度由42.95%调整为52.92%,项目单位报建地上建筑面积353445㎡,其中商业l49093㎡,住宅201724㎡,公建配套2628㎡。根据市规划局来函,你公司位于人民路以北、滨河路以南解放北大街旧城改造项目东城河西东组团一标段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你公司共需补缴土地出让金32812.3367万元;我局已在《阜阳日报》发布公告,公告日期2016年8月26日至2016年9月4日,且公告期满无异议。根据市政府批示精神及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补充协议》,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我局签订《补充协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增容,你公司必须按原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16年9月26日,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告知书进行了签收。
2016年12月26日原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通知》,2016年12月28日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通知也予以签收。因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未向原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缴土地出让金而致本案诉讼。
本院另查明:原阜阳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阜阳市机构改革方案》,已变更为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03年8月1日,绍兴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成立了阜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继绍兴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2012年2月15日阜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公司的答辩意见以及双方的证据交换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向原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缴土地出让金328123367元。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7月2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2010年11月6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故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案涉土地经规划批准调整增加容积率的部分应按市场价依法向原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缴土地出让金。对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数额328123367元,因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虽然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据《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公示》载明的内容,就补缴土地出让金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是2016年9月26日和2016年12月26日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其发出(2016)3号《阜阳市国土资源局调容告知书》和《关于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通知》,分别予以签收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公示》载明的内容。对于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抗辩认为,案涉土地增加容积率是由于政府文物保护和政府安置房的安置行政行为需要而调整的,并不是商业开发利润的需要,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即使案涉项目因容积率调整需补缴缴土地出让金,也应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方式解决,不应该由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理由,本院认为,双方2010年11月6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载明,经规划局批准调整增加容积率的部分按市场价补缴出让金。现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抗辩主张予以认可。故对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求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调整容积率需补缴土地出让金328123367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缴土地出让金人民币3281233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82417元,由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小恒
审判员 王 彪
审判员 王惠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江炜炜
书记员张黎娜
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