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融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株洲市xx。
法定代表人胡锡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天,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xx。
法定代表人南建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世栋,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和解等。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株洲市融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6日作出的(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株洲市融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为1066016.40元,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株洲市融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欠款。
一、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当日支付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00元和一审诉讼费14874元。
二、在2009年9月3日前向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8964.93元。
三、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预留工程款196667.48元,由株洲市融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代为缴纳税金,株洲市融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全部工程款3679466.4元的完税证明(纳税人为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如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完税证明原件,株洲市融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最迟在2009年9月13日前向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预留的工程款196667.48元。
四、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预留工程款110383.99元由株洲市融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代为缴纳总包配合费,最迟在2009年9月13日前向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总包单位的收款凭证。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05元减半收取3352.5元,合计18226.5元,由株洲市融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谭红艳
审 判 员 曹 阳
审 判 员 李 艳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