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青民再1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格尔木爱尚娱乐会所,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江源路2号。
经营者:杨辉,1984年7月17日出生,个体,住格尔木爱尚娱乐会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收,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小孩,男,汉族,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再审申请人格尔木爱尚娱乐会所(以下简称格尔木爱尚)因与被申请人高小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8民终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青民申35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格尔木爱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收,被申请人高小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格尔木爱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装修面积计算错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是按装修实际测量面积计算,为了明确装修实际面积,双方均同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测量鉴定,经测量面积包含墙体为1727.36㎡,不包含墙体为1533.33㎡。在双方签订装修《协议书》之前,墙体的土建部分,格尔木爱尚支付了土建费用。因此,墙体的面积不应当再次进行计算,装修是室内装修,并没有对室外进行装修,应以室内面积除去墙体的地面装修面积1533.33㎡计算,一审法院计算正确,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及理由的情况下按1727.36㎡进行计算错误。电梯间由电梯公司安装并装潢,电梯间的隔墙在土建工程款中已支付。电梯间6㎡不应计入工程款。二审对此按1550元价款计算装修款错误。(二)门厅及增加工程价格计算错误。一审中,高小孩的证人曹某证实,增加了40㎡的前门厅、三楼面积约200㎡的两个包间,增加办公室、楼梯等装修部分,高小孩向证人曹某支付57000元增加部分的装修款,并明确前门厅报价20000元。在司法鉴定时,鉴定的面积除了北侧楼梯、电梯间及一楼入口增加门厅面积外,对所有装修的全部面积进行了测量,也包括三楼增加的两个包间,办公室、南侧的楼梯。格尔木爱尚在第一次开庭提到增加工程的总价为41600元,包括办公室、三楼增加两个包厢以及门厅的价格。二审法院将41600元加上,又加上门厅41㎡按1550元进行计算。按高小孩证人证言,门厅应当是20000元,格尔木爱尚多承担装修费85491元。(三)高小孩装修使用的材料与设计不符的价差177922.63元应当从装修价款中扣减,格尔木爱尚在上诉时提到该节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没有扣减,也没有进行任何表述。双方在装修《协议书》明确约定“根据甲方提供效果图结合现场进行实际施工”,格尔木爱尚提供的施工图所使用的材料为石材,但使用的是石材板,经鉴定差价高达177922.63元应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减。(四)关于楼顶防水也应当从装修款中扣除。《协议书》中明确约定:“附加合同,门前消防井、地平,后院化粪池、楼顶防水,消防12立方的水箱房子”。高小孩在第一次开庭时承认这些工程已施工,提出要增加工程费用。这是附加赠送部分工程也应当履行,但高小孩在施工过程中楼顶的防水漏水,应承担重铺费用。该笔费用应从装修工程款中予以扣减。(五)高小孩应承担50000元逾期交工违约金。《协议书》明确约定施工期限为2015年9月27日至2015年12月1日,并约定工期延误一天处罚2000元。高小孩在起诉书中认可全部装修工程在2015年12月底完工,格尔木爱尚在2016年1月1日开业投入使用。庭审中也认可2015年12月25日前完成合同内的工程,增加工程在12月底完成,高小孩的证人也可证实完工时间。因此,除去增加工程外,高小孩是在12月25日才完成合同内的工程,延误工期25天,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反诉请求。
被申请人高小孩辩称,依据设计进行的装修采用石材板。装修工程量应包括墙面,鉴定报告上写明不含北侧楼梯、前厅及电梯间。认可二审判决。
高小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⒈格尔木爱尚支付高小孩装修款700000元及鉴定费10000元;⒉案件受理费由格尔木爱尚负担。
格尔木爱尚反诉请求:⒈高小孩退还多付的装修款140000元;⒉高小孩支付因保修期间未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222655元;⒊本诉、反诉的诉讼费用均由高小孩负担。后变更反诉请求为:⒈高小孩退还多付的装修款388636.5元;⒉高小孩支付保修期间的维修费用30733.87元及承担格尔木爱尚的鉴定费14000元;⒊高小孩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50000元;⒋本诉、反诉的诉讼费均由高小孩负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高小孩与杨辉签订《室内装修协议书》,约定高小孩为杨辉的“海上天食府1-3层”根据施工图纸进行装修,包工包料展开面165元/㎡,施工项目包括加气块安装和加气块表面抹灰。2015年9月26日,高小孩与杨辉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高小孩根据杨辉提供的效果图结合现场实际对“格尔木爱尚KTV娱乐会所装饰”施工,包括包厢吊顶、墙面、上下水、强电、卫生间瓷砖吊顶、防水、洗水台、包间门和厕所门、洗手盆、洁具、地暖铺设、灯带地面装饰等,不包括家具灯具。装饰费用为1550元/㎡,包工包料,根据现场实际面积结算。施工工期:2015年9月27日-2015年12月1日。付款方式:木工板、轻钢龙骨到场,先付500000元,后期款根据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到总工程款95%,保修金留总工程款5%,保修期为一年,期满后付清。工期延误一天处罚2000元。“附加合同:门前消防井地坪、后院化粪池、楼梯防水、消防12立方的水箱房子”。合同签订后,高小孩先后对两份合同进行了履行。2015年8月18日高小孩收到“爱尚KTV砌墙工程费”100000元;2015年8月20日高小孩收到杨辉银行转账100000元;2015年9月11日高小孩收到“爱尚KTV加气块隔墙费用”100000元,备注为土建款;2015年9月22日高小孩收到“爱尚KTV装修工程款”500000元,备注为前期装修款;2015年10月12日高小孩收到“爱尚KTV装修工程款”300000元;2015年10月15日高小孩借到“爱尚KTV装修工程款”200000元;2015年10月20日高小孩收到“爱尚KTV装修工程款”300000元,杨辉、王晓龙在收条上签名并备注为“木工装修款”;2015年10月30日高小孩收到王晓龙转账150000元,杨辉、王晓龙在转账凭条上签名,备注为“付高小孩装修工程款150000元”;2015年11月4日高小孩收到“爱尚KTV装修工程款”500000元;2015年12月2日高小孩借到“爱尚KTV装修工程款”100000元;2015年12月3日高小孩收到“爱尚KTV装修工程款”500000元。
2016年1月9日,高小孩向杨辉出具《欠条》一份,记载“今欠杨辉现金140000元,现有迈腾车做抵押,车牌为×××,欠款半个月内还上,如还不上车辆可以变卖”。
在(2016)青2801民初1098号案件庭审中,格尔木爱尚陈述“第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完成2425㎡,并付清款项,款项金额记不清了,2015年9月22日的500000元是第二份合同的首付款”;在答辩中格尔木爱尚陈述“土建和墙体400000元”,举证质证中格尔木爱尚变更答辩内容称“加气块砌墙的费用为200000元”。高小孩陈述“第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金额为800000元”。证人曹某出庭作证称,其负责的木工全部装修包括前厅吊顶、大厅吊顶、包厢吊顶、包间墙面、走廊吊顶、走廊墙面、强电间吊顶、弱电间吊顶、弱电间地面静电地板、消防步梯间吊顶、消防步梯间墙面、办公室地面、办公室暖气、办公室卫生间吊顶、包间卫生间吊顶、洗手柜、所有包厢门套、卫生间门套、大厅酒水柜、大厅吧台、一楼超市烟酒柜、货柜、增加的一楼面积约40㎡的前门厅、三楼面积约200㎡的两个包间、一间花房、面积约200㎡的员工宿舍、办公室。增加的部分高小孩向证人付款共计57000元,其中门厅报价20000元,付款20000元。证人李某出庭作证称,爱尚KTV装修工程土建项目由李某从高小孩处承包,包括电梯井、电梯机房、消防机房、办公楼土建、总体砌砖抹灰、地暖垫层、贴地板砖,面积约有2000㎡。证人杨某出庭作证称,其从高小孩处承包格尔木爱尚的电路安装工程,至12月25日停工,格尔木爱尚在12月25日前后试营业。
2018年10月29日,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作出青规划司法鉴定所[2018]造价鉴字第24号《对格尔木爱尚娱乐会所面积、装修保质期内维修费用、装修使用石材不符、屋顶防水拆铺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高小孩装修格尔木爱尚的面积(不含北侧楼梯、电梯间及一楼入口增加门厅建筑面积)为1727.36㎡。一楼增加入口门厅建筑面积为41.22㎡。另外,双方有争议的电梯间面积为6㎡。2.高小孩装修的格尔木爱尚一至三层楼房内除去墙体,装修的实际地面面积(不含北侧楼梯、电梯间及一楼入口增加门厅地面面积)为1533.33㎡。一楼增加入口门厅地面面积为32.39㎡。另外,双方有争议的电梯间面积为6㎡。3.格尔木爱尚装修保质期内进行维修的项目鉴定价格30733.87元。4.设计为石材,装修使用石板材,使用材料不符部分装修价格差鉴定价格为177922.63元。5.屋顶防水拆除重铺项目鉴定价格为57375.37元。
在审理过程中高小孩支出司法鉴定费10000元,格尔木爱尚支出司法鉴定费1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高小孩、格尔木爱尚于2015年8月19日签订的《室内装修协议书》与同年9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高小孩、格尔木爱尚签订的《室内装修协议书》,双方均认可合同已履行完毕并支付完相应款项,但高小孩诉求中计算已付款项中含付清的土建款800000元,格尔木爱尚反诉中计算已付款项中含付清的土建款200000元;因双方对土建款金额的陈述差距过大,且均未提交土建工程结算文书,故一审法院对土建部分的工程款予以分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土建165元/㎡,格尔木爱尚在(2016)青2801民初1098号案件庭审中陈述土建面积为2425㎡,故土建工程款数额为400125元,与格尔木爱尚的答辩意见基本相符,应属合理数额,高小孩关于土建款800000元的意见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关于格尔木爱尚2015年9月22日支付高小孩的500000元,因付款时间在装修合同签订之前,备注为“前期装修款”,致使双方避开土建未书面结算的情况,单独对该款作出截然不同的解释。因两次合同的履行义务人都是高小孩,付款义务人都是格尔木爱尚,故将两次合同的应付款金额一并予以计算较为合理。关于装修面积,《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二)项记载:地面面积1533.33㎡,一楼增加入门门厅地面面积为32.39㎡;对于双方有争议的电梯间面积是否应计入装饰装修的面积中,杨某的证人证言可知高小孩组织人员对电梯井的电路等进行铺设,即电梯是包含在整个装修工程中的,故对电梯间面积6㎡,计入总的工程量中,综上,装修合同所涉及的装修面积合计1571.72㎡;装修单价1550元/㎡,有《协议书》予以证实。装修工程款应为2436166元,加土建工程款400125元,两次工程款总计2836291元,格尔木爱尚已付工程款2750000元,余款86291元未予支付;对于格尔木爱尚反诉要求高小孩承担的维修项目价格30733.87元,高小孩同意承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格尔木爱尚增加了工程量,双方对增加工程量后何时完工未进行书面约定,故格尔木爱尚依据增加工程量前的合同约定要求高小孩承担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格尔木爱尚反诉要求高小孩退还多付的装修款388636.5元,因现有证据证明格尔木爱尚并未超付,故对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因双方未进行工程量的测量和结算,为此分别申请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裁判,双方所产生的司法鉴定费用由高小孩、格尔木爱尚各自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格尔木爱尚娱乐会所支付高小孩剩余装修款862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高小孩支付格尔木爱尚娱乐会所维修项目费用30733.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高小孩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格尔木爱尚娱乐会所的其他反诉请求。
高小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改判支持高小孩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格尔木爱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改判高小孩退还多付装修款188511.5元;2.改判高小孩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50000元;3.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高小孩承担。
二审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高小孩出具内容为“今收到爱尚KTV装修工程费500000.00(伍拾万元整)高小孩”的收条一份。2016年2月27日杨辉与高小孩短信截屏内容为“杨辉:高总我现在急需用钱,你欠我的钱也那么长时间了不还,我让老五从华兴公司以(已)扣掉。你可以过来把你的车开走了。欠条我找不见了,你来取车我给你打个收条。高小孩:我不在后天到了给你打电话吧。杨辉:好的”。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高小孩装修的格尔木爱尚面积(不含北侧楼梯、电梯间及一楼入口增加门厅建筑面积)为1727.36㎡。一楼增加入口门厅建筑面积为41.22㎡。另外,双方有争议的电梯间面积为6㎡。故装修面积应为1774.58㎡(1727.36﹢41.22﹢6=1774.58),工程款应为2750599元(1774.58×1550=2750599),增加工程量价款41600元。全部土建及装修工程款合计为3192324元(400125﹢41600﹢2750599=3192324),高小孩与格尔木爱尚均认可已支付工程款2850000元。格尔木爱尚尚欠工程款342324元(3192324﹣2850000=342324)。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一致,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高小孩称原判认定其与格尔木爱尚之间装修《协议书》的装修面积按照地面面积是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装修面积应包含门厅、电梯间,故面积为1774.58㎡。高小孩的此节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判对此认定不当,应予纠正。高小孩称原判对土建部分工程款分析没有事实根据的上诉理由。经查,(2016)青2801民初1098号案件庭审中,格尔木爱尚陈述“第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完成2425㎡”与证人李某出庭证言相吻合,且高小孩对此亦未提交证据证实,高小孩的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高小孩称2015年9月22日500000元工程款是前期土建款项而非装修款的上诉理由,与其在该款收条中明确写明装修工程费的事实不符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格尔木爱尚上诉称,高小孩退还多付装修款188511.5元及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50000元的上诉请求。经查,2016年2月27日杨辉与高小孩短信截屏内容显示,2016年1月9日欠条的140000元已从华兴公司扣掉,格尔木爱尚陈述该188511.5元中包含该140000元与前述事实不符;双方对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后的工期无书面约定,且格尔木爱尚欠高小孩装修工程款342324元,故格尔木爱尚的该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高小孩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格尔木爱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一、维持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即:“二、高小孩支付格尔木爱尚娱乐会所维修项目费用30733.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格尔木爱尚娱乐会所的其他反诉请求”;二、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高小孩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格尔木爱尚娱乐会所支付高小孩剩余装修款3423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高小孩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事实一致,格尔木爱尚认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对二审法院查明的高小孩装修的格尔木爱尚面积1727.36㎡,一楼增加门厅建筑面积42㎡。另外双方有争议的电梯间面积6㎡,故装修面积是1774.58㎡。工程款是275599元,同时增加工程量价款是41600元,加上全部的土建价格,认定欠工程款342324元的事实不认可。高小孩对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再审对双方不持异议的事实部分予以确认。
再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格尔木爱尚的再审请求及高小孩的答辩意见,本案围绕格尔木爱尚是否欠付或超付装饰装修工程款以及维修费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了审理。
一、格尔木爱尚是否欠付或超付装饰装修工程款及数额问题
格尔木爱尚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是按装修实际测量面积,双方均同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测量鉴定,经测量面积包含墙体为1727.36㎡,不包含墙体为1533.33㎡。在双方签订装修《协议书》之前,墙体的土建部分,格尔木爱尚已经支付了土建费用,因此,墙体的面积不应当再次进行计算,应当以室内面积也就是除去墙体的地面装修面积1533.33㎡计算。高小孩应退还多付装修款388636.5元及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50000元的请求。再审庭审时称原审多计算100000元,高小孩应退还288636.5元。增加了40㎡的前门厅、三楼面积约200㎡的两个包间,增加办公室、楼梯等装修部分,高小孩向证人曹某共计支付57000元增加部分的装修款,并明确前门厅报价20000元,应付20000元。高小孩辩称,证人没有证据证明门厅报价是20000元。在第一次一审时,报价是人工费。装修面积应包含墙体为1727.36㎡。
本院再审认为,2015年8月19日,高小孩与杨辉签订《室内装修协议书》约定高小孩为杨辉的“海上天食府1-3层”根据施工图纸进行装修,包工包料……按展开面165元/㎡。施工项目包括,加气块安装和加气块表面抹灰。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室内装修协议书》中“实际面积”是指展开面积。2015年9月2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中约定高小孩根据杨辉提供的效果图结合现场实际对“格尔木爱尚KTV娱乐会所装饰”施工,包括包厢吊顶、墙面、上下水、强电、卫生间瓷砖吊顶、防水、洗水台、包间门和厕所门、洗手盆、洁具、地暖铺设、灯带地面装饰等,不包括家具灯具。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装修范围包括墙面。据此,格尔木爱尚此节所称墙面已经计算和支付与事实不符。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高小孩装修的格尔木爱尚面积(不含北侧楼梯、电梯间及一楼入口增加门厅建筑面积)为1727.36㎡。一楼增加入口门厅建筑面积为41.22㎡。另外,双方有争议的电梯间面积为6㎡。故装修面积应为1774.58㎡。综上,二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装修面积为1774.58㎡,工程款应为2750599元,增加工程量价款41600元。全部土建及装修工程款合计为3192324元,高小孩与格尔木爱尚均认可已支付工程款2850000元,尚欠工程款342324元正确,再审予以维持。
2016年2月27日杨辉与高小孩短信截屏内容显示欠款140000元已从华兴公司扣除,格尔木爱尚二审中陈述该188511.5元中包含该140000元与事实不符。现有证据证明格尔木爱尚欠付高小孩装修工程款342324元,并未超付。故对格尔木爱尚反诉要求高小孩退还多付的装修款288636.5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高小孩装修使用的材料与设计不符的价差177922.63元应当从装修价款中扣减,格尔木爱尚在上诉时提到该节的上诉理由,而二审法院没有扣减,也没有进行任何表述。双方在装修《协议书》约定“根据甲方提供效果图结合现场进行实际施工”,格尔木爱尚提供的施工图所使用的材料为石材,经鉴定为石材板,差价177922.63元。经查,格尔木爱尚反诉请求为:⒈高小孩退还多付的装修款388636.5元;⒉高小孩支付因保修期间维修费用30733.87元及承担鉴定费14000元;⒊高小孩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50000元;⒋本诉、反诉的诉讼费用均由高小孩负担。其在一审中并未提及该项费用的诉求。二审上诉请求:1.改判高小孩退还多付装修款188511.5元;2.改判高小孩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50000元;3.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高小孩负担。双方于2015年9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装饰费用为1550元/㎡根据现场实际,面积结算(以双方测量实际量为准),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所用材料必须经过甲方同意方能施工)”。据此,格尔木爱尚此节所称与事实不符,再审不予支持。
关于高小孩应否承担50000元逾期交工违约金问题。经查,《协议书》约定施工期限为2015年9月27日至2015年12月1日,并约定“工期延误一天处罚2000元,顺延”。高小孩认可全部装修工程在2015年12月底完工。但双方认可对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后的工期并无书面约定。本院再审认为,因有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施工,双方均认可对该施工工期未进行明确约定。按常理,增加工程量的施工应给予合理期间进行施工。格尔木爱尚认可于2016年1月1日进行试营业。据此,格尔木爱尚的此节主张不予支持。
二、维修费如何认定问题
格尔木爱尚及高小孩,认可《鉴定意见书》中维修费为30733.87元。高小孩认为《协议书》中约定保修期为一年。本院再审认为,二审判决维持“高小孩支付格尔木爱尚娱乐会所维修项目费用30733.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正确,再审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格尔木爱尚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8民终162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曲 颖
审判员 张荣荣
审判员 段旭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童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