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题
工程价款在诉讼之前未结算,诉讼中通过司法鉴定最终确定的,其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何时起算?
关键词: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司法鉴定
裁判要旨
工程价款在诉讼之前未结算,诉讼中通过司法鉴定最终确定的,其优先受偿权期限自司法鉴定最终确定之日起算。
裁判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筑房地产法律圈提醒注意:该解释已被废止,新的建工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 本案双方诉讼之前未能结算完毕(双方直至2016年10月26日仍签订《关于霍邱旭日尚城工程款结算等问题的补充协议》、2016年12月17日签署《备忘录》对工程款支付作出约定,且约定为暂定工程造价),工程价款于诉讼阶段通过的司法鉴定最终确定,因此本案经工集团于2017年1月起诉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超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六个月期限。
律师评析
该问题是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起算点的理解,要言之,对“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当中的“应当给付”的理解和解释问题。本案提供了一种非常有价值的解释,既能坚守法律文本的文义,又能兼顾法律实质保护的法益。
案件索引
最高法院《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566号,审判人员:孔玲 李相波 宁晟;裁判日期: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