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YS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海淀区海淀中路15号远中悦来酒店三层3XX室 邮编:
法定代表人:赵YJ 联系人:曹小明 13910190XXX
被申请人:盛捷XY(北京)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海淀中街15号3层03XX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吴XJ 电话: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ZGC-01032010),履行期限至2020年5月1日。
2、请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开具最近五个月房屋租金发票,发票金额545000元人民币。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2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ZGC-01032010),约定:被申请人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5号3XX室出租给申请人作为办公营业使用,申请人也可对外转租,租赁面积2557.3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五+五年,第一个五年的房屋租赁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租金为第一年至第三年,每月租金总额人民币100000元,第四至第五年每月租金人民币108000元。合同还约定申请人如在第一个五年期没有违法、违约行为,第二五年期有优先续租权。另,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将两间小屋也出租给申请人,小屋租金为每月1000元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依约履行合同,第一个五年期内没有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双方合作平稳顺利。2015年5月1日第一个五年租赁期结束,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提出续租申请,被申请人同意按原租金标准履行第二个五年期合同,申请人继续向被申请人缴纳租金,被申请人继续收取租金并提供租赁房屋,2016年3月初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要对外出售房屋,终止第二个五年期合同,并对申请人缴纳的租金不开具租金发票。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买受方信息,及买受条件,以便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权,被申请人拒不提供,且不同意继续履行第二个五年租赁期,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合同被申请人对外出售房屋应当提前6个月通知申请人,且根据“买卖不破租赁”民法规则,即便被申请人对外出售房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二个五年期租赁合同仍然应当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第二个五年期合同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因为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后是按照五+五期限装修和对外转租的,第二个五年期是申请人回收成本并产生利润的期限,且申请人对外转租基本上也按照五+五模式操作,如果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人高昂装修费用无法摊销,且面临第二承租人巨额索赔。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所请。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2016年 月 日
备注:本案仲裁请求获支持,曹律师代理的该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