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市xxxxxx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明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晋xx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温泉花园x区x座别墅xx号
案由:招投标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2003年4月9日,原告从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ing.com.cn)上看到被告发布的有关梁山xx国际高科技工业园区,建筑工程编号为xxxxxxxx011的工程项目招标信息。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单位交纳入围审查资格资料及费用。其中土建入围审查费人民币500元,中央空调设备入围审查费人民币2000元。
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在2003年5月15日前,分别电汇500元和2000元到被告的账户。并按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资料及原告的联系方式。被告于2003年5月19日通过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原告已通过入围资格,并要求原告于5月30日前缴纳购买标书款,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其中土建标书价格为人民币12800元,中央空调设备供应商标书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原告又按被告要求的时间、数额,向被告指定的账户电汇了上述两项费用。
2003年5月30日,被告又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原告,要求在6月6日前缴纳相当于工程款2%的投标保证金,即土建部分人民币128万元,中央空调部分人民币26万元,逾期不交按废标处理。而此时原告尚未按时收到标书。在原告向被告询问此事时,被告解释说要在他们收到3家以上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后才能寄出标书。由此类推,显然如果被告最终无法提前收到至少3家投标单位保证金,被告就永远不发标书,也就是所有投标单位所交的入围款、购买标书款等均由被告支配,并按废标处理了。另,原告经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被告在招标文件收费、投标保证金缴纳方面都有明显的违规行为。
在招标文件收费方面,北京市物价局(2002)48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出售招标文件按以下规定收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千万元以下的(含1千万)按每份200元收费,1千万元至5千万元(含5千万元)按每份300元收费,5千万至1亿元(含1亿元)按每份350元收费,1亿元以上的按400收费,特殊情况下招标文件收费标准需高于以上规定的,由市物价局按不赢利的原则确定。而实际上被告向投标人收取的标书款却高于上述规定几十倍。
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和国务院、建设部颁发的30号令第37条规定,投标人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而被告却在没有给付标书的情况下就要求收取投标保证金,这明显的违反了上述规章。
被告的上述违规行为清楚的表明被告并无招标诚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交所有款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敬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北京市xxxxxxx公司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