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 诉 状
反 诉 人(本诉被告):涿州市某某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清 联系电话:1391019xx21
地 址:涿州市范阳路74号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中航某某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山 职务:董事长 电话:010-875xx631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xx号9号楼207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工期延误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2008年9月27日签订《承包协议》,反诉人将涿州金街花园广场项目发包给被反诉人,综合暂定价每平方米1800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被反诉人垫资施工至主体结构地上二层完工后,反诉人分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为2008年11月20日至2010年4月30日。
协议签订后,由于被反诉人在工期上出现拖延,反诉人多次与其交涉,为了确保工期2009年1月9日被反诉人签署《金街花园广场施工总计划》,明确承诺各分项施工进度和具体期限,2009年1月13日被反诉人签署《节后安排》对项目人员、钢筋、水泥、砖块、砂石等建筑材料进场时间做出明确承诺。令人遗憾的是被反诉人一再违背施工进度和材料进场承诺,延误工期60天。
2009年2月11日反诉人向被反诉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履行工期和材料进场承诺,被反诉人置若罔闻,为避免损失扩大2009年3月8日反诉人向被反诉人发出《解约通知》。由于被反诉人延误工期,导致反诉人要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截至2009年3月8日反诉人应承担购房者迟延交房违约金累计60万元人民币,另外,反诉人重新寻找建筑公司直接损失40万元人民币。现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反诉人:
二〇〇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