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15号院2号楼X单元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电话:139101906xx
被申请人:邓某,身份证号:110106196005143XX4,住址:北京昌平区回龙观镇昌平路387号院X号楼3单元1301号。电话13520000XX3
申请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15号院的2号楼二单元2101、2102房屋未履行期装修残值进行鉴定;
2、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15号院的2号楼二单元2101、2102房屋未履行期相同地段租金差价损失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3年10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8年。自2013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2016年5月被申请人以落实《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通知》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租赁合同,2017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被申请人应当给予申请人装修残值赔偿或补偿,该装修残值有待于鉴定机构专业鉴定,鉴定残值的基准日期为2016年5月1日,被申请人提出不履行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另外,被申请人不履行合同导致申请人在相同地段租赁房屋差价损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大约为每平方米2.8元每天,但目前相同地段市场行情大约在每平方米4-5元每天,该差价是申请人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及司法实践,相同地段租房差价损失应予以赔偿。被申请人主张不履行的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上述不能履行期限租金差价损失也有待于专业机构作出鉴定。
综上,请求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损失进行鉴定。
特此申请!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