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刘某某先生:
本人于2012年X月X日与你方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XX),合同约定由本人向你方购买一套商品房住宅。房屋地址为XXX,房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单价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XX元计,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XX元。
本人已按合同约定,于X年X月X日向你方交纳购房定金人民币4万元,于X年X月X日向中国建设银行宝安分行提交房贷申请材料,并于X年X月X日在XX银行做了人民币XX万元的资金监管。至此,本人已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鉴于该房屋剩余款项人民币XX元系由你方公证全权委托的X通担保有限公司员工李XX帮助本人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配合银行办理相关放款手续,而李XX于X年X月X日受你方指示暂停帮助本人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导致房屋剩余款项的贷款手续迟迟未予完成。
此外,按照双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X条第X款规定,你方应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四十日内即2012年8月X日之前赎楼,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替买卖双方指定的第三人处,而你方至今仍未将楼赎出。按照合同约定,你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人曾多次催促你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你方均未有任何回应,现本人再次通知你方,请于接函后立即敦促你方受托人李XX帮助本人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配合银行办理相关放款手续,并立即将楼赎出。若你方在接函后十日内仍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人将视为你方不再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本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依法追究你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你方双倍返还我所交纳的定金。
特此函告!
致函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