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代理意见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刘一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2010年11月11日本案庭审活动,本代理人除当庭发表代理意见外,还有如下补充意见:
一、更正补充上诉状日期错误
上诉人的补充上诉状的诉讼请求部分“……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刘二继续履行2009年10月26日与上诉人刘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2009年10月26日的日期打印错误,应为2009年7月31日,特此更正并致歉!
二、上诉人不存在丝毫违约情形,上诉人是按照双方2009年7月31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所规定的履行步骤一步步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存在丝毫懈怠。
7月31日签订合同------7月31日交付定金------8月5日和被上诉人以及中介公司共同到银行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申请批贷------8月28日接中介通知,得知批贷函已下,8月30日将30万元存入帐户准备首付及过户所用--------8月30日接中介通知:31日到大兴区建委办理契税,给被上诉人首付款及办理过户手续.-------8月31日被告之被上诉人要求加价,拒绝过户-------9月1日和中介共同到被上诉人家协商,被上诉人要求加价7万,上诉人和中介不同意,被上诉人说考虑三天答复.--------2009年9月上诉人提起第一次诉讼,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因所列中介主体有误,被迫撤诉-----。
第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不提供帐户,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其目的在于通过司法干预,完成自己的付款义务,从而促使被上诉人履行接款及过户义务.上诉人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正常人的社会判断标准,该法律救济手段应得到法律支持,而不应作为上诉人迟延付款从而构成违约的理由.
第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丝毫不矛盾,而是包含与被包含,概括与具体的关系.该合同第5条规定"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包含第七条规定的"过户当日".从法律常识角度讲"内"是包含"当天"的意思这毋庸置疑.而第5条的"前"是指"包括过户当日前三天"的意思,是万不可去掉的.如果把"前"字拿掉,第五条就变成” 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3个工作日内”,其意思就变成过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了,这是与交易习惯相悖的.
第四,根据本案事实,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是被上诉人一方,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法律支持。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