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师在线

代理词精选
本栏目精选房地产,建设工程,拆迁纠纷案代理词,供房地产律师、建设工程律师,拆迁律师学习交流。本站欢迎广大律师投稿,贡献优秀代理词。投稿请先注...
法律咨询服务
想要咨询北京律师吗?想要咨询知名北京律师、资深北京律师、专业北京律师吗?本站有丰富北京律师资源,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本站提供付费法律...
聘请律师
想请北京律师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吗?想请北京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章程,股东协议吗?想请北京律师调查取证、代理案件,出庭辩护吗?有意者,请登录北京...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来源: 作者: 相思不曾 浏览次数:2061   收藏[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代理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纠纷事实和争议焦点有了清楚的认识和了解。本代理人认为,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现有证据材料和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原告对被告**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现针对本案争议和焦点问题发表以下具体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能予以参考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

  因**公路改线拓宽,需要征用原告厂房面积822㎡,作为路面使用。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月*日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原被告之间房屋拆迁安置具体内容,其中土地安置面积为1060㎡(包括原告购地160㎡)。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签订本协议书的民事主体资格,签订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形式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被告已经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对原告进行了土地安置,并对安置的土地办理了相关报批手续。因此,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并履行协议书的约定。

  二、本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具体条款内容。

  1、被告征用原告厂房面积822㎡作为路面使用,赔偿原告人民币88656元,原告不能影响工程施工

  2、被告规划一块山杂地900㎡作为赔偿原告建筑厂房用地,另超出杂地160㎡原告应付给被告人民币6000元购地费,合计土地安置面积为1060㎡,而不是原告实际占用的面积1930㎡。

  3、在办理产权证件时,被告应及时按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报批手续,镇政府各职能部门收取的有关费税给予减免。被告只是在原告办理产权证件时,应给予办理报批手续,而不是约定被告必须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件。

  三、本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双方实际履行情况。

  根据《**镇拆迁安置小区详规总平面图》,表明被告已经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对原告进行了土地安置,其中土地安置面积为1060㎡(包括原告购地160㎡)。在原告**五金机械厂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一系列申请表中,被告**镇人民政府都按照规定盖章同意报批,履行了讼争协议书约定的办理报批手续的义务。因此,被告**镇人民政府作为协议书的一方,已经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政(2000)地2**号**省人民政府文件,更能表明被告已经根据协议书约定,对安置的土地办理了相关报批手续,且该土地征用手续已经得到省政府批复。如果没有被告的报批手续,就不可能有省政府的批复文件。如果原告至今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那也是因为原告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而与被告无关。另据被告了解,原告现在完全可以自行依法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国土资行罚[200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镇浦中下处集体土地870㎡,并在该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厂房及其他设施。根据本案讼争协议书、现场测绘图、原告负责人的承诺书、**镇人民政府通知、**政[2008]**号用地问题的说明等证据,证明原告超面积占地建设,总面积达到1930㎡。原告受到的行政处罚与安置面积无关,与被告为原告办理报批手续无关,而是因为原告超面积占地建设。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1374㎡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手续。而根据本案协议书条款内容和实际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原告诉讼请求中的1374㎡,并非被告安置的1060㎡,该面积如何得来,被告一无所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超过安置面积侵占的部分是非法和无效的,根本不存在办理使用权证问题。其次,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厂房和土地面积混淆其中。厂房是建筑面积,土地是占地面积,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原告究竟是办理厂房面积使用权证,还是要办理占地面积使用权证,不得而知,如何能成为诉讼请求?最后,办理使用权证与办理报批手续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办理使用权证既是使用权人的权利,也是使用权人的义务,使用权人必须自行申报办理,并向有权机关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申请和办理。办理报批指的是报请上级批准,履行报批手续。在原告**五金机械厂作为申请人填写的《选址定点申请表》、《建设用地申请表》、《村镇单位建设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中,被告**镇人民政府都按照约定盖章同意报批,已经履行了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办理报批手续的义务。本案根本不存在被告应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件问题。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安置补偿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作为合同一方,对原告进行了土地安置补偿,办理报批手续,已经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不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因此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法律公平和被告合法权益。

  ****律师事务所

  律师:

  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