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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时间:2020年01月29日 来源:北京律师在线 作者: 曹律 浏览次数:1736   收藏[0]

  2019年12月23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就宅基地审批主体、审批流程做了明确具体规定。《通知》强化了村民参与和监督,三方实地到场强化了管理实效性,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有利于建立公正透明的宅基地管理制度。《通知》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宅基地审批单位

  关于宅基地的审批单位,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也就是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审批核准。所谓的“放”是指中央政府下放行政权,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此次在《通知》中又再次强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需要明确申请审查程序,要完善审核批准机制,同时也要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而且在通知中还规定了以下审批程序:


  二、审批程序

  1、向所在村小组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根据通知中的规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小组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3、村组织审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4、报送乡镇府审批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审批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宅基地管理和审批、核实制度、建房审批过程必须三方到场

  《通知》中除了规定了审批程序,此外在《通知》中还提到了乡镇政府要全面落实三到场的要求。

  1、开工查验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建房完工后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4、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今后农村建房不能再像之前那么的随意了,必须要按程序走,而且只有按照以上的流程申请批准,在得到批准之后所建的房屋才能算是合法房屋,在遇到拆迁的时候就可以拿到合法、合理的拆迁补偿。反之,如果未经审批就在自家土地上开建房屋,那么如遇征收或是拆迁那么则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