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漯民四初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教育局。住所地,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章光普,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勇,漯河市电教仪器馆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电教仪器馆。住所地,漯河市泰山支四路。
法定代表人王伟民,该馆馆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勇,该馆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4001—4002。
法定代表人陈崇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漯河市电教仪器馆(以下简称电教馆)因与被上诉人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网乐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漯民四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教育局、电教馆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教育局、电教馆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志勇、王红旗,网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乐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电影作品《兄弟之生死同盟》(以下简称《兄弟》)是香港映艺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艺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博纳公司)联合出品。映艺公司是电影作品《兄弟》的永久著作权人,授权保利博纳公司独家使用电影作品《兄弟》国语版配简体中文字幕版本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乐公司耗巨资从保利博纳公司取得电影作品《兄弟》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许可使用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2008年3月,网乐公司发现教育局、电教馆未经授权,在其所属漯河教育网(网址http://www.lhjy.net)上非法传播电影作品《兄弟》,其行为侵犯了网乐公司享有电影作品《兄弟》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许可使用权。请求判令教育局、电教馆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教育局向原审法院答辩称:教育局主体不适格,电教馆不是教育局的二级机构,是独立法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网乐公司是否有网络传播权尚不能确定。
电教馆向原审法院答辩称:目前证据尚不能确定网乐公司享有电影作品《兄弟》的网络传播权,电教馆在测试设备期间曾传播过电影作品《兄弟》但不应认定为侵权,测试完毕后已将电影作品《兄弟》删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电影作品《兄弟》系映艺公司与保利博纳公司联合出品,映艺公司享有唯一永久版权。2007年12月31日,映艺公司授权保利博纳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享有电影作品《兄弟》的互联网传播权。2007年9月30日,保利博纳公司已将电影作品《兄弟》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授予网乐公司,期限从2007年11月17日至2010年2月16日,传播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其中2007年11月17日至2009年2月16日为独家授权(网乐公司享有转授权)。保利博纳公司并授权网乐公司可在授权期限内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2008年3月,网乐公司发现漯河教育网(网址http://www.lhjy.net)向公众提供在线传播电影作品《兄弟》,网页并有发布广告行为,申请以公证形式进行了证据保全。漯河教育网主办单位是电教馆,网络版权所有人是教育局。电教馆系教育局主办,为独立事业单位法人。漯河教育信息中心经查无此机构,网乐公司撤回对其起诉。网乐公司为从保利博纳公司取得电影作品《兄弟》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向保利博纳公司支付授权费用55万元,为维权进行证据保全支付公证费1020元。
原审法院认为:网乐公司通过电影作品《兄弟》的著作权人映艺公司授权其联合出品方保利博纳公司转授权,合法取得了电影作品《兄弟》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专有许可使用权,该权利具有独占和排他性,为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该权利从网乐公司取得至2009年2月16日为独家授权,在此期间任何未经网乐公司许可或授权对电影作品《兄弟》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均构成对网乐公司侵权,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漯河教育网未经网乐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线传播电影作品《兄弟》并发布广告,已构成对网乐公司著作财产权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网乐公司的经济损失。鉴于网乐公司未提供漯河教育网因侵权给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也未证明漯河教育网在线点击观看电影作品《兄弟》实际收费及发布广告的营利收益,综合考虑漯河教育网的公益服务性质及网乐公司取得权利的成本,本院酌定侵权给网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漯河教育网的主办单位系电教馆,版权人系教育局,电教馆对漯河教育网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教育局享有网站版权,二者对网站侵权行为共同对外承担责任。网乐公司撤回对漯河教育信息中心起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电教馆、教育局应立即停止对电影作品《兄弟》的网络传播行为;二、电教馆、教育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网乐公司损失5万元,二者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网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网乐公司负担2000元,教育局、电教馆负担2300元。
教育局、电教馆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教育局不应当承担本案责任。根据网络域名备案信息,漯河教育信息网开办单位是电教馆,若漯河教育信息网侵犯了网乐公司电影作品传播权,电教馆应向其承担民事责任。漯河教育信息网虽显示教育局为版权所有人,只是该网站的单方行为,并无证据证明教育局是版权所有人,教育局对网乐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教育局、电教馆停止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漯河教育信息网对网乐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008年初,漯河教育信息网电影频道的节目仅在校园网内供教师教学使用,校园网外IP地址均不能进入电影频道,当时采用的技术是防火墙。后为了网络安全,安装用户认证管理系统,在安装测试设备期间,撤销了防火墙,致使校园网外可以进入漯河教育信息网,网乐公司取证正是在测试设备期间,电教馆已于2008年6月关闭了电影频道。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教育局、电教馆的行为应当免责。3、即使漯河教育信息网侵犯了网乐公司电影作品《兄弟》的网络传播权,也没有给网乐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漯河市教育信息网的开办及管理单位是电教馆,该网站属于公益性免费网站,访问量较少,不可能给网乐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原审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缺乏事实根据。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作出公正判决。
网乐公司当庭口头答辩称:公证书显示漯河教育信息网版权人是教育局,电教馆是技术支持,并附有广告,教育局是版权所有人,教育局、电教馆的行为侵犯网乐公司的权益,网乐公司已支付电影作品《兄弟》55万元,现已亏损,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教育局、电教馆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根据教育局、电教馆的上诉,网乐公司答辩的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教育局、电教馆是否侵犯网乐公司的著作财产权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相同,根据原审证据,另查明:网乐公司提交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的(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91号公证书显示,根据网乐公司申请对保全证据公证。打开网址http://www.lhjy.net/,显示网页漯河教育网中国漯河门户网站首页,具有在线影院、售房出售等栏目。漯河教育局版权所有,漯河电教馆、漯河教育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点击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公共查询显示,漯河教育信息网主办单位是电教馆,备案许可证号豫ICP备05016561号。点击漯河教育网在线影院显示电影频道,点击动作片显示在线观看电影作品《兄弟》及买房售房租房到漯河教育家园网字样。点击在线观看电影作品《兄弟》传播过程。
本院认为:经保利博纳公司授权,网乐公司取得电影作品《兄弟》从2007年11月17日至2010年2月16日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电脑为接收终端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和维权,应受法律保护。网乐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漯河教育网中的在线影院栏目可在线观看电影作品《兄弟》,而漯河教育网没有证据证明其上述在线传播行为经网乐公司许可或有其他合法授权,漯河教育网在线传播电影作品《兄弟》的行为,已构成对网乐公司电影作品《兄弟》网络信息传播权侵权,侵犯了网乐公司对电影作品《兄弟》著作财产权。漯河教育网主办单位是电教馆,电教馆对漯河教育网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电教馆上诉认为漯河教育网是为学校教学,应免除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漯河教育网页中虽显示教育局版权所有,但该网站主办单位并非教育局,同时,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公共查询亦未显示教育局任何备案信息。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教育局是漯河教育网的开办者或权利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教育局享有漯河教育网版权,并判决教育局与电教馆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电教馆未经网乐公司许可,在其开办的网站中传播电影作品《兄弟》,并附有广告,侵犯了网乐公司享有电影作品《兄弟》的网乐传播权以及据此获取相应利益的权利,原审法院判决电教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由于网乐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也未证明电教馆因侵权获取的利益,基于漯河教育网是以从事网络教育为主的网站,且影响范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等特点,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人漯河教育网的受众对象、内容、影响地域、范围、侵权行为性质、提供时间、网乐公司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原审法院判决酌定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明显过高,本院予以变更。
综上,教育局上诉请求理由成立,电教馆上诉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查明基本事实清楚,但认定教育局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漯民四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漯河市电教仪器馆立即停止电影作品《兄弟》的网络传播行为;
二、变更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漯民四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漯河市电教仪器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4000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维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漯民四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网乐公司负担2000元,由电教馆负担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电教馆负担600元,网乐公司负担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永伟
审 判 员 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 谷彩霞
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培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