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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胤合与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

时间:2019年11月29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330   收藏[0]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胤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弘,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5层A2-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行,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黑龙江北路88号A座5层。

负责人:陈鸣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行,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上诉人俞胤合因与被上诉人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俞胤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弘,被上诉人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俞胤合一审诉称,其于2006年2月28日向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购得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域名,使用有效期截止2016年1月24日。但在2015年11月4日办理续费时,被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告知因中企动力公司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龙公司)要求,该通用网址域名已升级为“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域名,故只能按“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域名续费。俞胤合认为,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用“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替代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的域名合同不合法,只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向社会公示域名的注销、变更、调价等信息,但该中心并未对“中国阳澄湖大闸蟹”更名为“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及涨价信息进行公示。同时,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违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且超越经营范围,北龙公司只是网络服务机构,无权处理域名使用权的更名或续费。为此,俞胤合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强制用“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替代俞胤合的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的续费合同无效;2、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用“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来代替俞胤合的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域名续费向俞胤合收取的5800元,应退还俞胤合;3、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违反国家政策条文的强制性规定,用“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来代替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的续费,导致俞胤合对通用域名“中国阳澄湖大闸蟹”合法使用权闪失,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355万元;4、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俞胤合以本案纠纷实际是因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拒绝办理续费,导致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域名使用权属过期、不能使用所引起,且该分公司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为由,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不给俞胤合办理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域名的续费服务,导致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域名使用权属过期,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人民币355万元;2、诉讼费由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承担。

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一审共同辩称:“域名”与“通用网址”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产品,俞胤合以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与理由不正确。双方于2015年11月4日签订的《域名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备注栏备注:“因北龙中网通用网址升级,中国阳澄湖大闸蟹更改为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合同签订后,中企动力公司依约将所约定的“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域名注册/续费在俞胤合名下,现俞胤合不认可原网址升级为“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非唯一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俞胤合依法享有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权利,且在原“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的《通用网址合同》期限届满前俞胤合有近3个月时间选择新的服务机构或了解实情,故现俞胤合强制要求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为其提供服务没有法律依据。在双方于2006年1月22日签订《通用网址合同》后,中企动力公司已按约为俞胤合提供了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注册10年的服务,该通用网址有效期截止后使用权终止不能续费,是因注册使用期限已经到期,且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北龙公司已停售通用网址产品。而《通用网址合同》约定,由于通用网址管理机构的政策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对通用网址注册和使用影响,中企动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故俞胤合主张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承担355万元经济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俞胤合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2006年1月22日,俞胤合与中企动力公司、案外人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中企动力通用网址合同》一份,约定俞胤合向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注册服务,注册年限10年;合同文本一页两面、一式三份,签约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通用网址注册服务相关事宜服务条款”第二条第5款明确约定,由于通用网址管理机构的政策变化、技术或者其他无法预测、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对通用网址注册和使用的影响,中企动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该合同声明,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授权中企动力公司各分公司承办中企动力公司的各项服务、为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相关业务并代收相关服务费。同年2月28日,俞胤合取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发的《通用网址注册证书》,取得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使用权,有效期至2016年1月24日。

2014年8月,因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北龙公司调整通用网址市场价格,中企动力公司向俞胤合发出回执函,告知俞胤合:通用网址市场价格将于2014年8月2日起进行调整,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将于2016年1月23日到期,现注册或续费价格为2500元/年,费用调整后价格为5800元/年,用户可以选择在价格调整之前续费,也可以选择通用网址到期后续费,但通用网址到期时间在2014年8月2日零时之后的,到期续费价格将按照调整后价格收取。

2015年1月6日,因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北龙公司进行产品升级,将所有客户的通用网址升级为“.网址”域名,故“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域名被创建,注册联系人为俞胤合,注册管理机构为北龙公司。同年11月4日,俞胤合与中企动力公司、案外人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域名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俞胤合办理“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中国床上用品交易网.cn”的续费服务,其中,“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续费一年;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俞胤合付清全款之日起生效,至签约各方履行完毕约定义务之日终止。同时,该合同声明,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中企动力公司各分公司承办中企动力公司的各项服务、为服务方代收合同款项。该合同特别以手写方式注明“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续费一年”、“因北龙中网通用网址升级,中国阳澄湖大闸蟹更改为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当日,俞胤合向中企动力公司的分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缴纳了互联网服务费9000元,其中包含本案所涉“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续费一年的费用5800元。

另查明,1997年8月29日,中国科学院下发《关于授权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组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通知》,授权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组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承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运行的管理工作。2001年1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推出了通用网址产品。

2009年11月6日,北龙公司注册成立,根据原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的要求,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将通用网址业务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剥离至北龙公司。同年11月12日,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北龙公司联合在公共网络发布《关于北龙中网公司成立的公告》,宣布北龙公司正式成立,通用网址转入北龙公司进行运营。自此,北龙公司成为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2013年1月,北龙公司与中企动力公司签订《通用网址注册服务认证协议》,该协议约定:北龙公司认证中企动力公司为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双方达成书面终止协议之日,中企动力公司应当遵循北龙公司制定的政策向用户提供通用网址注册服务;北龙公司有权认可、制定、发布和实施通用网址相关管理政策和规定,且有权对通用网址注册规则进行调整,并拥有对调整后规则的最终解释权。2014年7月1日,北龙公司向各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发布《关于通用网址价格调整的通知》,宣布北龙公司作为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决定自2014年8月2日起,对通用网址市场价格进行调整,请各注册服务机构做好客户的通知和沟通工作。

2014年12月10日,国家工信部发布《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同意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成为“.网址”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批复》,同意北龙公司成为“.网址”顶级域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网址”顶级域服务器。2015年1月12日,北龙公司向各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发布《关于通用网址升级到.网址移动服务的通知》,宣布北龙公司于2015年1月对通用网址进行了产品升级,免费将客户的通用网址升级到“.网址”移动服务,升级后,客户将获得与通用网址相对应的“.网址”域名,有效期与通用网址剩余有效期一致。

再查明,苏州五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出具苏五星报字(2016)119号《“中国阳澄湖大闸蟹”通用网址使用权价值分析报告》,该报告称,苏州五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俞胤合的委托,以通用网址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并能在不改变使用者的基础上合法续展等条件为假设,对“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使用权进行价值分析,分析结果为:截止2015年11月30日,该通用网址使用权的价值为人民币355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向俞胤合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交关于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在2015年1月后可以续费的证据,以及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存在故意欺骗行为的证据,但俞胤合未提供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通用网址与域名系完全不同的互联网技术,域名是在互联网络上用于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字符标示,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即IP地址相对应;而通用网址是在域名基础上通过在特定关键词与域名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帮助使用者通过关键词即可访问特定网页的网络访问技术。因此,俞胤合在本案中所诉称的“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域名”,实际为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而非域名。

本案中,俞胤合经前后四次变更诉讼请求后,认为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不为其办理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续费服务的行为导致该通用网址使用权过期,故请求判决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不再主张域名合同无效。同时,享有合法网络域名权属主体地位,是俞胤合主张网络域名侵权赔偿责任的基础。因此,根据俞胤合主张,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一、关于俞胤合与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是否基于该法律关系而必须为俞胤合办理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的续费服务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俞胤合、中企动力公司之间存在两个合同法律关系:其一,因双方于2006年1月22日签订《通用网址合同》而成立的合同法律关系;其二,因双方于2015年11月4日签订《域名合同》而成立的合同法律关系。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作为中企动力公司的分公司,具有承办中企动力公司各项服务、代收相关服务费的授权,且实际收取了《域名合同》项下产生的服务费,故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实际参与了基于《域名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实践运行。

由于2006年1月22日签订的《通用网址合同》以及2015年11月4日签订的《域名合同》均未约定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须为俞胤合办理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续费服务,因此在俞胤合与中企动力公司之间的两个合同法律关系中,均不存在关于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须为俞胤合办理该通用网址续费服务的权利义务内容,故俞胤合不能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而具有关于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须为其办理续费服务的请求权,无权要求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必须向其提供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续费服务。

二、关于2015年11月4日《域名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015年11月4日,俞胤合为申请“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中国床上用品交易网.cn”域名续费,与中企动力公司、案外人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域名合同》一份。根据该合同服务条款第五条的约定,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俞胤合付清全款之日起生效,至签约各方履行完毕约定义务之日终止。当日,签约三方在合同上签字、按印、盖章,合同成立。俞胤合在本案中,曾以《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为由主张前述《域名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但在审理过程中,俞胤合主动变更诉讼请求及相应事实和理由,已不再主张该合同无效。同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俞胤合未能提供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意欺骗行为的证据,根据俞胤合、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各方诉辩及举证情况,该《域名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签订当日,俞胤合向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缴纳了合同项下两项域名的互联网服务费共计9000元,该《域名合同》自此产生法律效力。

三、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未向俞胤合提供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续费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俞胤合作为该通用网址注册人权利的侵害,以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升级为“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域名,系由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北龙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正式发文决定。而俞胤合与中企动力公司于2006年1月22日签订的《通用网址合同》服务条款第二条第5款约定,因通用网址管理机构政策变化、技术或其他无法预测、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对通用网址注册和使用的影响,中企动力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且,本案审理过程中,俞胤合未能提供通用网址产品在2015年1月后可以继续销售或者续费的证据。因此,俞胤合认为升级行为缺乏有效依据,以及通用网址无法续费使用系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所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合理地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要求用户注册域名;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本案俞胤合、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各方诉辩及举证情况显示,在本案所涉《域名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中企动力公司将北龙公司政策调整、通用网址已升级为“.网址”等相关信息告知俞胤合,并采用手写方式在合同文本上特别注明,俞胤合在获知相关信息后签字、按印,并在合同签订当日就向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缴纳了合同项下互联网服务费,此时距离通用网址有效期截止尚有近3个月,俞胤合有充足的时间了解相关政策变化事实或选择其他服务机构。故而,应认定俞胤合系自愿签约,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并未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要求俞胤合注册域名。该合同生效后,中企动力公司向俞胤合提供并完成了域名注册服务,俞胤合已成为本案所涉“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域名的持有者,符合公平、合理地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要求。因此,俞胤合认为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违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再次,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未提供续费服务并不侵害俞胤合作为注册人而对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所享有的权利。根据2006年1月22日签订的《通用网址合同》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06年2月28日颁发给俞胤合的《通用网址注册证书》,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有效期截止2016年1月24日,俞胤合作为注册人对于该通用网址所享有的权利,以该时间区间为限,不能自然续展。在有效期截止前,该通用网址的正常使用并未受到影响,俞胤合所有权利系由于通用网址注册有效期截止而自然终止,与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无关。通用网址业务于2009年11月12日转由北龙公司运营,北龙公司成为通用网址的注册管理机构。自2015年1月12日之后,除正在使用的通用网址外,北龙公司不再销售新的通用网址产品,之前通用网址如需续费的,均需升级为“.网址”。此外,江苏五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所作使用权价值分析,建立在涉案通用网址使用权能够合法续展的假设基础上,该假设在价值分析时点上已缺乏实现可能,俞胤合不能据此主张经济赔偿。因此,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未向俞胤合提供续费服务,并未侵害俞胤合对通用网址所享有的权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俞胤合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俞胤合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5200元,由俞胤合负担。

俞胤合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负担。理由为:1、一审法院认定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为非域名,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国家法律、国家政策规定。2、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国际顶级网址资源库收录信息》系虚假证据,导致一审法院错误判决。3、一审法院认定,2006年1月23日,其与中企动力公司等签订的合同,与2015年11月4日其与中企动力公司等签订的合同为一个法律关系错误。4、俞胤合持有的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被强制注销,是由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的欺诈行为所造成。5、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记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原告俞胤合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交关于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在2015年1月后可以续费的证据,以及被告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存在故意欺骗行为的证据,但原告俞胤合未提供相关证据”错误,并不是事实。6、在通用网址合同未到期,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未履行续费服务的情形下,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未与俞胤合协商一致,亦未经过法定程序,即单方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故俞胤合通用网址的证书未经法定程序不能撤销,也不能对通用网址合同进行变更。同时,一审法院未查明通用网址的合同效力及通用网址证书的使用权,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保护俞胤合的合法权益。

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二审庭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是否违反《通用网址合同》的相关义务,侵害了俞胤合作为通用网址注册人的相关权利,以及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中,俞胤合提供了一审法院庭审笔录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其在一审中不认可《国际顶级网址资源库收录信息》的真实性,也不认可《通用网址合同》为原件,本院当庭将其异议记录在案后,俞胤合表示可以不将一审法院庭审笔录作为新证据。

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提供了俞胤合与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签订的《域名合同》,记载俞胤合申请域名续费9年,用以证明俞胤合希望持有.网址的域名,对《域名合同》进行了再次确认。

俞胤合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除俞胤合认为一审法院遗漏查明《通用网址合同》的使用期限、证书效力、《“中国阳澄湖大闸蟹”通用网址使用权价值分析报告》中的部分内容以及《域名合同》并未记载“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续费一年”、“因北龙中网通用网址升级,中国阳澄湖大闸蟹更改为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一审法院未向其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关于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在2015年1月后可以续费、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存在故意欺骗行为的证据之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部分予以确认。对俞胤合关于遗漏写明《“中国阳澄湖大闸蟹”通用网址使用权价值分析报告》中假设条件的异议,本院认为,《“中国阳澄湖大闸蟹”通用网址使用权价值分析报告》共提及九项假设条件,一审法院将其记载为“以通用网址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并能在不改变使用者的基础上合法续展等条件为假设”并无不当;对《域名合同》并未记载“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续费一年”、“因北龙中网通用网址升级,中国阳澄湖大闸蟹更改为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的异议,本院认为,经查阅《域名合同》,手写部分标注为“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续费一年”、“因北龙中网通用网址升级,中国阳澄湖大闸蟹更改为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对于俞胤合其他有异议的部分内容将在后文予以详述。

二审另查明:

1、俞胤合二审庭审中确认“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的所有人是其本人。

2、2016年10月25日,一审法院向俞胤合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俞胤合于2016年11月10日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关于“中国阳澄湖大闸蟹”通用网址在2015年1月25日后可以续费的证据;(2)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存在故意欺骗行为的证据。该《举证通知书》还明确如果俞胤合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

本案中,俞胤合主张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违反《通用网址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未履行续费服务,取得通用网址证书的时间晚于合同的签订时间,且签订《域名合同》时,《通用网址合同》还没有到期,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却未继续向俞胤合履行该合同项下的相关服务,致使俞胤合从2015年1月起就不能再使用涉案通用网址,造成了俞胤合的损失。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2006年1月22日,俞胤合与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通用网址合同》一份,约定俞胤合向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注册服务,注册年限10年,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06年2月28日向俞胤合颁发《通用网址注册证书》,显示“通用网址为:中国阳澄湖大闸蟹、注册者为俞胤合,有效期至2016年1月24日”。至此,中企动力公司等已经按约为俞胤合履行了注册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的服务义务,俞胤合虽主张通用网址的使用效力应自2006年2月28日起算,证书中记载的有效期未达十年,但其并未就此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依据通用网址证书记载,涉案通用网址的有效期至2016年1月24日,但2015年11月4日,俞胤合与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又签订一份《域名合同》,以手写方式注明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俞胤合“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续费一年”、“因北龙中网通用网址升级,中国阳澄湖大闸蟹更改为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俞胤合主张其与中企动力公司等签订《域名合同》时,《通用网址合同》仍未到期,故中企动力公司等未继续履行《通用网址合同》项下续费等相关服务属于违约行为。但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4年7月1日,北龙公司向各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发布《关于通用网址价格调整的通知》,宣布北龙公司作为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决定自2014年8月2日起,对通用网址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后中企动力公司向俞胤合发出回执函,告知俞胤合,通用网址市场价格将于2014年8月2日起进行调整,用户可以选择在价格调整之前续费,也可以选择通用网址到期后续费。2015年1月,北龙公司向各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发布《关于通用网址升级到.网址移动服务的通知》,宣布北龙公司于2015年1月对通用网址进行产品升级,免费将客户的通用网址升级到“.网址”移动服务。本院认为,基于上述事实,依据《通用网址合同》关于“由于通用网址管理机构的政策变化、技术或者其他无法预测、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对通用网址注册和使用的影响,中企动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由于通用网址与域名是完全不同的互联网技术,涉案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更改为“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系因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北龙公司的发文决定,且俞胤合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15年1月后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仍可继续续费的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中企动力公司等不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再次,俞胤合主张涉案通用网址升级后,其无法再使用该通用网址,对其利益造成了损失,但涉案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24日,北龙公司在2015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通用网址升级到.网址移动服务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升级后,客户将获得与通用网址相对应的.网址域名,有效期与通用网址剩余有效期一致”,俞胤合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用网址在2015年1月之后不能正常使用的证据。同时,《国际顶级网址资源库收录信息》明确记载,自2015年1月6日起,俞胤合即为“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域名的所有人,其亦认可其为该域名的所有人,但俞胤合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通用网址升级为域名给其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亦不予支持。

最后,中企动力公司在与俞胤合等签订《域名合同》时,采用手写方式在合同文本上特别注明“因北龙中网通用网址升级,中国阳澄湖大闸蟹更改为中国阳澄湖大闸蟹.网址”,俞胤合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且在签约当日就向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缴纳了合同项下的互联网服务费,俞胤合还在2016年9月28日与中企动力公司等签订《域名合同》,约定续费9年,因此,俞胤合关于中企动力公司、中企动力昆山分公司采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将通用网址“中国阳澄湖大闸蟹”强制注销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俞胤合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0元,由俞胤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峰

审判员刘莉

审判员史蕾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