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6民初329号
原告: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号领秀中原写字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刚,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被告朱建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朱建强立即归还其计算机网络域名①www.18ka.com②www.sm-fy.com③www.fuyun.com。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变更诉请为要求朱建强归还计算机网络域名18ka.com,即将该域名转移至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云实名认证的注册账号中(账号名称:湖北浮云网络科技公司,账号ID:17×××27)。事实和理由: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域名18ka.com在湖北省通讯管理局核发备案,朱建强系该公司股东,上述域名一直存放在朱建强在阿里云注册的账户中管理,现朱建强离开公司并私自另开与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并于2017年9月29日将域名18ka.com停止解析,造成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不能打开,无法正常运营。朱建强欲私自占有属于公司的域名和域名所带来的资源。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多次找朱建强协商索要上述域名未果,故提起本案民事诉讼。
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18ka平台相关信息的网页打印件,软件名称为18卡平台寄售系统V1.0(简称:18卡平台)。拟证实18卡平台寄售系统属于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2.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域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相关备案情况的网页打印件,备案号为鄂I**备15011636号-1。拟证实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域名享有所有权并依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备案。
3.陈鹏与王鹏签订的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拟证实陈鹏于2017年3月1日购买了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
4.陈鹏与阿里云工程师聊天记录的网络打印件。拟证实朱建强于2017年3月25日将域名18ka.com从王鹏账户内转移至朱建强账户内。
5.湖北乐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企业公示信息的网络打印件和该公司域名备案情况的网络打印件。拟证实朱建强于2017年3月27日成立了湖北乐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和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同的业务。
6.陈鹏与朱建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2017年7月朱建强告知陈鹏已将域名的负责人在阿里云作了变更备案。
7.18卡平台公告暂停所有业务的网络信息打印件。拟证实朱建强将域名18ka.com停止解析。
8.阿里云网站查询的域名18ka.com注册信息的网络打印件。拟证实朱建强于2017年10月12日将域名18ka.com所有者改成其自己,侵占了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
9.阿里云登录账号“湖北浮云网络科技公司”相关信息的网络打印件。拟证实陈鹏作为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10月10日在阿里云注册账号“湖北浮云网络科技公司”管理域名18ka.com,账号ID为17×××27,经企业实名认证,管理联系人为陈鹏,该账号为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应当对域名18ka.com进行管理。
朱建强辩称:1.涉诉的域名至今仍然归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朱建强没有侵权。本案争议的是域名管理权纠纷。2.朱建强没有离开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更没有另开与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3.朱建强作为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当发现公司利益受损时,依法有权采取管理措施。4.浮云网络公司的内部管理出现争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法院不应当受理。故应当依法驳回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朱建强提交如下证据:
1.湖北发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企业公示信息的网络打印件。拟证实陈鹏于2017年8月15日成立了湖北发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与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
2.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查询的湖北发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域名备案相关信息的网络打印件。拟证实湖北发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备案域名为518ka.com。
3.湖北发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页发布的相关信息的网络打印件。拟证实网页显示该公司软件著作权证登记号和企业QQ均系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证和企业QQ。
4.2017年9月至11月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QQ40×××52的聊天记录信息网络打印件。拟证实陈鹏在该QQ上要求客户到518卡网站进行注册,该行为侵犯了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5.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网络打印件及该公司的公司章程。拟证实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湖北发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朱建强是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其有权就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采取制止措施,即将域名停止解析,或者起诉侵权人。
6.域名18ka.com在阿里云相关备案信息的网络打印件。拟证实朱建强于2017年3月25日将域名18ka.com由王鹏转至其个人账号789×××@QQ.com中管理,现管理人为朱建强,该域名目前处于禁止转移状态。
7.阿里云登录账号p****@18ka.com相关信息的网络打印件。拟证实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在阿里云注册账号p****@18ka.com对涉案域名进行管理,管理联系人为朱建强,账号ID为12×××87,经企业实名认证,该账号未实际使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朱建强对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朱建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亦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成立,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广告发布;网页设计、维护;计算机网络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汽车租赁。股东为朱建强和王鹏,股权比例各为50%,朱建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18日,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软件名称为18卡平台寄售系统(以下简称18卡平台)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15SR159873。2016年10月20日,该公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域名18ka.com进行登记备案,网站名称:18卡平台,网站首页地址:www.18ka.com,备案号:鄂I**备15011636号-1。2017年3月1日,陈鹏购买了王鹏的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2017年5月12日,陈鹏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强为监事,该公司QQ号为40×××52。2017年7月20日,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鄂B2-20150126。
朱建强陈述涉案域名在阿里云的管理情况为:2015年7月11日其作为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阿里云注册账号阿里云登录账号p****@18ka.com对域名18ka.com进行管理,该账号经企业实名认证,单位名称为“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但其考虑到使用过程中的便捷情况,该账号未实际使用,该域名由王鹏在阿里云注册个人账号进行管理,2017年3月25日,朱建强将该域名从王鹏账号中转移至其个人账号789×××@QQ.com中,对该域名进行管理。
2017年3月27日,朱建强成立湖北乐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建强,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研发、销售;计算机网络技术研发及信息咨询服务;制作、代理、发布、设计国内各类广告;办公用品销售。2017年8月15日,陈鹏成立湖北发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鹏,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广告发布;网页设计、维护;计算机网络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汽车租赁。2017年9月15日,湖北发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备案的网站名称为518卡平台,网站首页网址为××,网站域名为518ka.com,备案许可号为鄂I**备17021800号-1。××网页显示其企业QQ为40×××52,软件著作权证登记号为2015SR15987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为鄂B2-20150126。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QQ号40×××52从2017年9月至11月的聊天记录显示客户反映18卡平台网站不能登录,客户可以到518卡平台进行重新注册。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朱建强发现上述情况后将域名18ka.com停止解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域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域名所有人对域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纠纷不仅受我国知识产权法调整,还受我国公司法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案中,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作为公司股东的朱建强均认可争议域名的所有权属于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为公司,公司的股东及其他成员对于公司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公司的财产应当在公司的直接支配之下,由公司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公司股东无权直接支配公司的任何一项财产。本案起诉之前,涉案域名由股东兼监事朱建强在阿里云设立的个人账号中进行管理,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曾经提出过异议,可认定此前朱建强系争议域名的合法管理人,本案起诉之后,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要求涉案域名不再由朱建强在其个人账号中进行管理,朱建强予以拒绝并擅自将域名停止解析,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朱建强辩称其系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发现法定代表人陈鹏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另外成立了与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且擅自通过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QQ聊天转移客户资源,故将涉案域名停止解析。本院认为,朱建强的此辩称理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朱建强还辩称,本案系公司两名股东之间的域名管理权之争,属于公司内部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主体分别为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朱建强,诉争范围为返还计算机网络域名即返还公司财产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朱建强的此辩称理由与本案诉争范围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朱建强返还域名18ka.com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朱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湖北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18ka.com,即将该域名转移至名称为“湖北浮云网络科技公司”、ID为17×××27的阿里云账号中。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朱建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桂荣
审判员 杨晓波
审判员 陈淑娟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罗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