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权,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盛,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伯纳德执行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2号楼A座-1-1009-1。
法定代表人:李红莲,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福权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伯纳德执行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纳德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津03知民初12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福权上诉称:(一)本案并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而是技术合同纠纷,伯纳德公司在起诉状中写明也是双方由于“开发智能型电动装置控制电路板”产生纠纷,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原审裁定书作出日期为2020年4月26日,原审法院给张福权指定的举证期限是到2020年5月11日,原审法院在举证期限未满的情况下作出裁定,并载明“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张福权的诉讼权利。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伯纳德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有关权利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内容订立并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实践中主要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本案中,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张福权负责开发智能型电动装置控制电路板包括220V/380V电位器式,绝对编码器式等,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的特征,因此发生争议,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天津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张福权住所地在天津市南开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张福权关于本案应当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福权所称原审法院在举证期限未满的情况下作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据此可知,自张福权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其举证期限已经中止,原审法院依职权对管辖异议作出裁决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张福权的诉讼权利,故张福权的此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福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魏 磊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黄文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