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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豪龙胶体磨厂、温州市七星乳品设备厂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

时间:2019年11月3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322   收藏[0]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浙民三终字第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豪龙胶体磨厂,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大街东首。 
    诉讼代表人项光弟,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轶成,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七星乳品设备厂,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镇永兴祠南村。 
    法定代表人蔡振光,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建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市豪龙胶体磨厂、温州市七星乳品设备厂因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三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温州市豪龙胶体磨厂的委托代理人李轶成、上诉人温州市七星乳品设备厂的委托代理人潘建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温州市豪龙胶体磨厂(下称豪龙厂)系一家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轻工机械、机械配件的制造、加工。豪龙厂拥有一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596008号,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止,所显示的商标(标识)为一中文“龙磨”、字母“LONG MO”及图形的组合,核定使用范围为水果剥皮机、胶体磨等第7类商品。豪龙厂在其企业网站上对企业及其胶体磨等产品进行了介绍。同时,豪龙厂还印制了胶体磨JM-F/L系列使用说明书等材料。上诉人温州市七星乳品设备厂(下称七星厂)系一股份合作企业,经营范围为乳品机械、管道配件的制造、加工。七星厂生产胶体磨产品,于2004年制定了该产品的企业标准(编号Q/wssol一2004),并印制了JM系列胶体磨使用说明书等。同年7月16日《中国消费者报》的《争创名牌产品——全国质量检测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展示》栏目下刊登有介绍七星厂企业的公告。中国计量出版社出版的《质量振兴在中国 国家质量检验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概览(2000年一2004年)》一书中之“2000年一2004年度国家质量检测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展示汇编(浙江省)”部分刊登有七星厂的宣传资料,主要介绍了七星厂的企业简况。在《中国行业资讯大全一食品工业行业卷》一书中的“企业采风”部分刊登有《七星企业隆重推出最新产品一一胶体磨、胶体泵、混合机系列新产品》一文,文章介绍了七星厂的企业简况及其胶体磨产品等。该书“企业名录”部分刊登有豪龙厂、七星厂的广告。同时,在七星厂的企业网站上有对其企业简况、胶体磨产品的介绍等,所显示的商标(标识)为美术体“7”字与两个变异字母“S”以及字母“SEVEN STARS”的组合。2005年6月13日,七星厂在其企业网站上发布《严正声明》。《严正声明》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一敬请广大用户特别注意:经周密调查取证发现温州市豪龙胶体磨厂等企业嫌疑仿冒、仿制我厂胶体磨等……企业标准Q/WSS01-2004,盗用我厂网站网页、商标、产品简介及论文等知识产权,这些企业……大量存在没有高科技、技术革新的条件下擅自仿冒,粗糙仿制,低价倾销,给我厂的生产、销售和用户带来重大负面影响……因此,我厂近期将集中精力予以严厉警告或打击。希望广大用户在采购时认准七星胶体磨、胶体泵等专利产品、产品上国家专利号及商标的特殊标识,如对仿冒、冒牌的知情者,望及时举报,确认事实后予以重奖!此后,《严正声明》在赛门国际商贸网、中国管件信息网、中华企业录、大中华商贸网、中国制药在线、中国化工在线、阿里巴巴网等网站上出现,并且在2006年3、4月间在中华企业录、阿里巴巴网、中国管件信息网、大中华商贸网、通乾网、中国厂商网、商务部等网站上发现仍然有上述信息存在。另,豪龙厂为本案支出公证保全费47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工商登记查询费100元、录像费1000元。豪龙厂于2006年4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七星厂立即停止发布并删除侵犯豪龙厂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虚伪信息内容;2.七星厂在其网站、发布侵权内容的各大网站及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刊登向豪龙厂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其中在网站上刊登的赔礼道歉声明须连续刊登12个月),恢复豪龙厂名誉;3.七星厂赔偿豪龙厂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4.七星厂赔偿豪龙厂公证费用、录像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工商查询费等共计14230元;5.七星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豪龙厂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由于其与七星厂的专利侵权纠纷尚在审理中,其暂不就七星厂指责其涉嫌专利侵权的行为主张权利。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比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所显示的双方网页,虽然某些内容有相似之处,但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七星厂网页的制作与发布时间早于豪龙厂,故七星厂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豪龙厂盗用七星厂的网页。虽然七星厂所举证据显示,豪龙厂有关企业、胶体磨产品介绍的文字与七星厂企业、产品简介的文字有部分相同,但二者在排列等表达方面存在不同之处。同时,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生产同一产品,双方在介绍产品时所表述的产品适用范围、技术参数等有部分相同之处并非必然就是盗用。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豪龙厂盗用七星厂的产品简介、论文等。对比双方所使用的商标,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同时,七星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豪龙厂存在低价倾销的行为。故七星厂作为与豪龙厂同行业的经营者、竞争者,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公开发布豪龙厂盗用其网站网页、商标、产品简介及论文等知识产权,豪龙厂产品是在没有高科技、技术革新的条件下擅自仿冒,粗糙仿制,低价倾销等信息,属捏造、散布虚伪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七星厂的这一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豪龙厂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于豪龙厂在诉状中已明确在本案中不就七星厂指责其涉嫌专利侵权的行为主张权利,故对于七星厂提出的豪龙厂生产的胶体磨产品是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而涉嫌侵权的产品是没有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可言的,因此其没有侵犯豪龙厂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辩解理由成立与否,该院不予评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而法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其名誉的组成部分。故七星厂所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方式不适用法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该院对于豪龙厂要求七星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以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考虑到七星厂是在其企业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因此七星厂应立即停止发布并删除其网站上侵犯豪龙厂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伪信息,并刊登向豪龙厂赔礼道歉的声明。因在赛门国际商贸网、中国管件信息网、中华企业录、大中华商贸网、中国制药在线、中国化工在线、阿里巴巴网、通乾网、中国厂商网、商务部网站上出现了被控信息,虽然删除其他网站上的信息不是七星厂所能控制的,但七星厂有责任发函通知上述网站删除被控信息。同时由于七星厂发布的虚伪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出现的范围较广、持续时间较长,因此七星厂亦应在《温州商报》上刊登向豪龙厂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豪龙厂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至于本案赔偿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豪龙厂为本案支出的公证保全费、 
    律师代理费、工商登记查询费,属于其为调查七星厂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依法七星厂应予承担。但由于豪龙厂对证据已予公证保全,再对保全过程由公证处之外的第三人予以录像已无必要,故对豪龙厂支出的录像费该院不予支持。因豪龙厂的损失、七星厂的获利均难以确定,该院结合豪龙厂支出的合理费用、七星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确定本案赔偿额为2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1.温州市七星乳品设备厂立即停止发布并删除其网站上侵犯温州市豪龙胶体磨厂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伪信息;2.温州市七星乳品设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发函通知赛门国际商贸网、中国管件信息网、中华企业录、大中华商贸网、中国制药在线、中国化工在线、阿里巴巴网、通乾网、中国厂商网、商务部网站立即删除前述侵犯温州市豪龙胶体磨厂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伪信息;3.温州市七星乳品设备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和《温州商报》上刊登向温州市豪龙胶体磨厂赔礼道歉的声明,具体内容由该院审定。如不履行,该院将在《温州商报》上公布判决内容,费用由温州市七星乳品设备厂负担;4.温州市七星乳品设备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温州市豪龙胶体磨厂经济损失20000元。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5.驳回温州市豪龙胶体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23元,由温州市豪龙胶体磨厂负担2575元,温州市七星乳品设备厂负担3148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温州市七星乳品设备厂负担。 
    一审宣判后,豪龙厂与七星厂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豪龙厂上诉称:1.原判未认定在赛门国际商贸网、中国管件信息网、中华企业录、大中华商贸网、阿里巴巴等30多个相关网站出现的侵权信息《严正声明》系七星厂发布,另《严正声明》在2006年6月26日前仍在相关网站存在,原判仅认定至2006年3、4月间属认定事实错误。2.原判仅判令七星厂在其网站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而没有确定刊登的持续时间;仅判令七星厂在《温州商报》而非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仅判令七星厂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均属判决极不公正。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七星厂辩称:1.相关网站上出现的《严正声明》系网络转载或链接所致,并非其所发布,早在豪龙厂起诉时,其即将《严正声明》的信息在其企业网站上予以删除,对于其他网站上出现的相关信息非其能力所及。2.其并没有对豪龙厂实施侵权行为。假设七星厂在其企业网站上发布《严正声明》的信息存在侵权的话,原审判决判令其所承担的责任也业已符合法定民事责任并足以弥补豪龙厂的经济损失。 
    七星厂上诉称:豪龙厂生产的胶体磨产品涉嫌侵犯其依法享有的专利使用权,豪龙厂在该厂企业网站上以及相关的资料上的内容与其网站内容、企业与产品简介、产品结构、用途以及和专利权内容相雷同,其发布《严正声明》意在制止包括豪龙厂在内的企业与个人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根本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信息以诋毁豪龙厂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与豪龙厂的专利侵权纠纷原审法院尚在审理中,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前述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判,驳回豪龙厂的诉讼请求或中止本案审理。 
    豪龙厂辩称:其生产的胶体磨产品是否侵犯七星厂的专利与本案无涉,七星厂要求中止本案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七星厂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豪龙厂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无不当。 
    豪龙厂在本院二审庭审中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2006)温执字第78号案卷材料第36-93页、第124页复印件,证明七星厂在履行(2005)温民三初字第147号判决内容过程中,承认2005年6月13日开始在其企业网站、中国管件信息网、中华企业录、大中华商贸网、中国制药在线、中国化工在线等网站上出现的《严正声明》系该厂发布;2.最新侵权网址及相关网页内容,证明七星厂至今仍在中国管件信息网、通乾网、商务部网站上继续发布虚假信息,该厂侵权行为已持续两年时间,且仍在继续。 
    七星厂经庭审质证对豪龙厂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上述信息均非该厂发布,属网站转载或链接所致。 
    本院认为,证据1系七星厂履行原审法院(2005)温民三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在其企业网站、中国管件信息网、中华企业录、大中华商贸网、中国制药在线、中国化工在线等网站上就其所发布的《严正声明》所作出的赔礼道歉声明。证据2显示,截至2007年1月28日,《严正声明》的相关内容在中国管件信息网、通乾网、商务部网站仍然存在。七星厂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以上证据与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证明豪龙厂的上诉主张,本院结合其他事实在下文予以确认。 
    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 除七星厂企业网站外,涉案相关网站上出现的《严正声明》是否系七星厂发布及持续时间;2.七星厂在其企业网站上发布《严正声明》是否属捏造、散布虚伪事实;3.本案是否应中止诉讼;4.七星厂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确认。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1 
    豪龙厂认为,涉案相关网站上出现的《严正声明》均系七星厂直接发布所致。而七星厂则认为在其企业网站以外的相关网站上出现的《严正声明》系网络转载或链接所致。经审查,豪龙厂没有更进一步提供七星厂在除其企业网站以外的涉案网站上直接发布《严正声明》信息的证据,故原判关于《严正声明》在七星厂首先发布于其企业网站,之后,在涉案相关网站上存在的客观认定并无不当。至于豪龙厂二审中提交的证据1系七星厂为履行原审法院(2005)温民三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在其企业网站及中国管件信息网、中华企业录等网站上就其所发布的《严正声明》所作出的赔礼道歉声明。该声明属七星厂履行判决的行为,而该判决同样未认定在中国管件信息网、中华企业录等网站上出现的《严正声明》系七星厂直接发布。豪龙厂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经二审庭审查明,截至2007年1月28日,《严正声明》的相关内容在中国管件信息网、通乾网、商务部网站仍然存在。 
    关于争议焦点2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于七星厂发布的《严正声明》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首先,七星厂在《严正声明》中宣称豪龙厂盗用其网站网页、商标、产品简介及论文等知识产权,经比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各自网页某些内容虽有相似之处,企业、产品简介的文字有部分相同但表达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双方所使用的商标,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原判基于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七星厂网页的制作与发布时间早于豪龙厂,同时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生产同一产品,双方在介绍产品时所表述的产品适用范围、技术参数等有部分相同之处并非必然就是盗用。继而认定七星厂在其网站上公开发布豪龙厂盗用其网站网页、商标、产品简介及论文等知识产权缺乏相应证据并无不当。其次,七星厂在《严正声明》中还宣称豪龙厂嫌疑仿冒、仿制其胶体磨等……企业标准Q/WSS01-2004……大量存在没有高科技、技术革新的条件下擅自仿冒,粗糙仿制,低价倾销等行为,上述内容除涉及专利侵权外,还指责豪龙厂没有高科技、技术革新的条件,存在低价倾销等行为。由于豪龙厂在原审起诉时明确表示暂不就七星厂指责其涉嫌专利侵权的行为主张权利,故《严正声明》中涉及专利侵权的内容不属本案审理范围。至于其他内容,七星厂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显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七星厂在缺乏相关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上述声明内容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豪龙厂经营的合法性产生误解,以及对豪龙厂所合法经营产品声誉的怀疑,直接影响了豪龙厂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而对豪龙厂的商业信誉和所经营的产品声誉造成损害。因此,七星厂发布《严正声明》的行为属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构成对豪龙厂的不正当竞争。七星厂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本案双方当事人专利侵权纠纷尚在原审法院审理中,豪龙厂在本案原审起诉时明确表示暂不就七星厂指责其涉嫌专利侵权的行为主张权利,原判亦未就七星厂发布的《严正声明》中涉及专利侵权的部分内容作出评判。因此,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诉讼的有关规定,七星厂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4 
    七星厂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七星厂的虚假宣传行为损害了豪龙厂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对豪龙厂的不正当竞争,豪龙厂请求判令七星厂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具有法律依据。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原审法院根据七星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判令七星厂发函通知涉案相关网站立即删除前述侵犯温州市豪龙胶体磨厂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伪信息,在其企业网站和《温州商报》上刊登向温州市豪龙胶体磨厂赔礼道歉的声明等与七星厂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采取的方式及其影响范围基本相称。对于豪龙厂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除豪龙厂为本案合理支出的公证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工商登记查询费外,原判基于豪龙厂的其他损失、七星厂的获利均难以确定的情况,结合豪龙厂支出的合理费用、七星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额为20000元亦属妥当。豪龙厂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温州市豪龙胶体磨厂、温州市七星乳品设备厂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23元,由上诉人温州市豪龙胶体磨厂、温州市七星乳品设备厂各半负担人民币2861.50元。     

审 判 长  应向健   
审 判 员  方双复   
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  


二○○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