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京民终46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改判支持上诉人范某某部分上诉请求。上诉人范某某上诉请求就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结果符合上诉人预期。
范某某诉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宋某某、北京康晋威医疗器械公司,任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人民币,原审支持了范某某要求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及宋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北京康晋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请求,但不支持范某某要求确认宋某某与任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的诉求,不支持的理由是债务数额巨大,超出夫妻生活所必须,原告未能举证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曹律师代理范某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上诉人部分上诉理由,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上诉人部分请求,上诉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