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海民一初字第1535号
原告陈加名,
委托代理人郭忠革、钟慧,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小翠,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1801KOFMANPKWYALAMAEDA,CA94502,USA(美国)。
原告陈加名诉被告袁小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加名其委托代理人郭忠革、钟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小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加名诉称:我与被告由于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被告也一直生活在国外,我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加之双方存在文化背景的差异和对生活态度的不同,根本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我认为,现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了,勉强维持夫妻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故起诉要求离婚,本案受理费可由我负担。
被告袁小翠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别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后,由于被告一直在国外生活,夫妻俩人长期分居两地,且由于双方在文化背景所存在的差异和对生活的要求不同,无法进行沟通而导致夫妻产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的,但婚后因双方长期分居两地缺乏沟通,且由于生活习惯的不同而导致夫妻产生矛盾,严重地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说明被告没有要求和好的诚意,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原告同意支付本案的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原告陈加名与被告袁小翠离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谢伟成
代理审判员冯小娟
代理审判员蒲少霞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