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后,一方在外地工作和生活,该如何探视孩子呢?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母亲在外地工作无法在周末探视孩子引发的探视权纠纷。判决母亲有权在每年寒假和暑假期间,将孩子接到身边共同生活。
经北京一中院审理查明:孩子的父母于2003年3月离婚,目前孩子正在上小学,判给父亲抚养。母亲周女士在外地工作,无法经常探视孩子,故诉至法院,要求每年假期将孩子接到外地与母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孩子的父亲则称,现在交通非常方便,周女士完全可以在节假日来探望孩子,而且男方没有向女方索要抚养费,目的是把应给付的抚养费作为女方看望孩子的路费。因此不同意周女士主张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探视方式,只同意女方每月在男方的监护下探视孩子一次,一次两小时。一审法院判决,周女士有权于孩子每年的寒假假期探视十天、暑假假期探视二十天。探视期内女方可将孩子从男方处接出,与孩子共同生活。一审判决后,孩子的父亲不服,上诉至一中院,要求女方在北京探视孩子。
北京一中院认为,考虑到女方经常居住地及工作地点均在外埠,法院支持女方要求采取寒、暑假假期短时间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方式行使探视权。但在行使探视权时不得影响孩子正常学习与生活,并保证孩子人身安全。探视期满时,应准时将孩子送回男方处。女方行使探视权时,男方负有协助义务,不得拒绝和阻碍。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