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秀荣,女,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内东街东里11楼2单元302号,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运祥,男,汉族,1952年12月28日出生,住太康县逊母口镇黄堂村,村民。
原告魏秀荣诉被告张运祥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之子张安康与张金环婚后生一子名张云龙,后经太康县法院判决张安康与张金环离婚,张云龙由张安康抚养,现张安康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已无抚养能力,经太康县北关居委会指定张运祥为张云龙的监护人。原告认为该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要求指定原告为张云龙的监护人。
被告辩称,我年龄较大,不适合作为张云龙的监护人,请法院依法办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子张安康与被告之女张金环1999年3月23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1日生一子名张云龙,2010年4月9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太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张安康与张金环离婚,张云龙由张安康抚养。2010年8月30日,商丘崇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张安康的病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持续性心境障碍——恶劣心境。2、无抚养能力。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北关居民委员会于2010年9月10日指定张云龙的外祖父张运祥为监护人,原告认为该指定不利于张云龙的今后成长,要求变更其为张云龙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张云龙的祖母,在张云龙之父张安康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依法可作为张云龙的监护人。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北关居民委员会指定张云龙的外祖父张运祥作为张云龙的监护人后,张运祥不愿尽监护责任,从有利于张云龙成长的角度考虑,由原告魏秀荣作为张云龙的监护人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北关居民委员会指定张运祥为张云龙的监护人的指定。
2、指定魏秀荣为张云龙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天灵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