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叙 永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叙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1953年6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
被申请人罗某某,女,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
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某某诉被申请人罗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莉适用特别程序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某诉称:申请人之子罗伟与被申请人罗某某非婚同居于2011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后罗伟于2012年4月13日在叙永县落卜镇宋家毛地咀硫铁矿务工时因事故死亡。双方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约定叙永县落卜镇宋家毛地咀硫铁矿一次性赔偿罗伟家庭76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并为罗某某腹中小孩保留抚养费138504.3元。罗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生育二女。生育二女后罗某某即外出离家,现在两小孩均由申请人李某某抚养。因二女的抚养费138504.3元叙永县落卜镇宋家毛地咀硫铁矿只支付了其中的58504.3元,余款80000元尚未支付。现在小孩生活无着落,罗某某外出,故申请变更监护人为申请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申请人罗某某辩称:是这样的,我现在外出务工,没有办法照看小孩,可以将两个小孩的监护人变更为李某某,但是我不另外支付李某某小孩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之子罗伟与被申请人罗某某非婚同居于2011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后罗伟于2012年4月13日在叙永县落卜镇宋家毛地咀硫铁矿务工时因事故死亡。双方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约定叙永县落卜镇宋家毛地咀硫铁矿一次性赔偿罗伟家庭76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并为罗某某腹中小孩保留抚养费138504.3元。罗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生育二女。生育二女后罗某某即外出离家,现在两小孩均由申请人李某某抚养。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两小孩的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罗伟与被申请人罗某某子女,在罗伟死亡后,被申请人罗某某为第一顺序监护人,申请人李某某为第二顺序监护人, 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某达成一致协议:两小孩由申请人李某某监护,并随李某某居住生活,被申请人罗某某不支付李某某两小孩的抚养费,亦不再参与孩子父亲罗伟死亡后与叙永县落卜镇宋家毛地咀硫铁矿达成的《工伤死亡赔偿协议》款项的分割。加之被申请人罗某某辩称其现在外出务工,没有办法照看小孩,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子女的监护人为李某某,由李某某行使监护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周 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饶 兰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