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30岁,汉族,总参二部XX参谋,联系电话:1352052XXX
被告:韩某某,女,30岁,汉族,外交部欧洲司X秘,户籍地:海淀区海淀南路24号院X号楼5XX室,电话: 1352009XXX
诉讼请求:
1、 请求与被告离婚;
2、 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205500元,美元23500元,欧元1500元(其中人民币205500元,美元20142在被告处,其余在原告处);对外债权人民币20000,美元900,上述存款和债权平均分割;
3、 夫妻共同房产一处,位于海淀南路24号院X号楼2XX两居室,购买价6.2万人民币,请求判令房产归原告所有,给予被告房产价值一半补偿;
4、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9年12月X日在中国驻葡萄牙大使馆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总体不错。
2003年7月,被告奉调回国,10月,原告亦回国。2004年4、5月间,被告赴中国驻爱尔兰大使馆工作,为期一个月。在国内期间感情基本良好。
2004年6月14日,被告突然离家,至今不归,并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要求。原告百般劝慰,但被告仍一意孤行,将结婚证、房契等有效证件及大多数其个人生活用品从家中拿走,并拒不实告现住何处,此外,还以花光或转走其所掌握的几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要挟原告按被告所拟之协议进行离婚。
鉴此,本人正式向法院提请与被告离婚,并要求保护原告之合法财产。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某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