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女,汉族,2010年10月13日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通苑23号楼1**室,联系电话:138********。
法定代理人:范超**(系原告生母),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8*******。
被告:李**(系原告生父),男,汉族,住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新通国际花园35号楼****2。身份证号:******6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依法请求判令
一、被告给付原告自2017年8月28日起的抚养费每月4800元,按月支付至原告18岁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的父母于2009年8月5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女李**,原告父母于2017年8月28日经通州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载明:婚后生一女儿李**(2010年10月13日出生)由女方抚养,从双方离婚之日起,女儿李佳芮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直到女儿李佳芮十八周岁为止。
原告父母双方离婚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原告母亲就抚养费的问题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不予支付。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1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