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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法定继承纠纷)

时间:2021年01月23日 来源: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4915   收藏[0]

  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一,女,汉族,1995年3月8日生,身份证号:110107199503082XXX;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西山峻景小区7-4-5XX,联系电话被告:顾某凤,女,汉族,1961年4月3日生,身份证号:3210831961040310XX,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天翠阳光新城C区3-2-10XX,联系电话:


  被告:高二,女,汉族,1978年5月30日生,身份证号:1101071978053024XX,联系电话:


  案由:法定继承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对登记在高某云(已故)名下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西街12号院X号楼2单元10层1003房屋进行份额分割,确认原告享有三分之一份额。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高某云(已故)名下的存款进行分割,确认原告享有三分之一。原告预估存款不低于200000元(以法院查询为准)。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分担。


  事实与理由:


  高某云(身份证号:1101071978053024XX)是原告亲生父亲,于2019年6月3日因病去世。顾某凤是原告继母,高二是原告同父异母姐姐。高某云生前共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生育高二。第二次为与何某华结婚生育原告,第三次与顾某凤结婚无生育。


  原告初中二年级之前一直与亲生父亲高某云生活,后父亲与顾某凤结婚,原告因与继母顾某凤不和,回到生母身边,但原告依然与父亲高某云保持联系,并定期看望父亲,近两年因电话号码更换,加之生母忌讳,原告与父亲失去联系。最近原告得知生父高某云已于2019年6月3日去世,原告悲痛不已,前往墓地祭奠。


  生父高某云(已故)生前有自建房7间,拆迁分得三套房屋: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西街12号院X号楼2单元10层1003房屋、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西街12号院X号楼2单元11层1103房,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西街12号院X号2单元15层1503。另,分得数百万元补偿款。目前在生父名下的房产只有一套(单独所有),即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西街12号院X号楼2单元10层1003房屋。其他两套房屋已经落在继母名下。拆迁补偿款也由继母保管。


  原告认为,原告与继母,姐姐有平等继承权,原告与继母和姐姐无法就生父遗产分割达成一致。为定争止纷,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遗产,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高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