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马某某离婚纠纷)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马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我们依法担任原告马某某的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诉请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1、从婚姻基础上看,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1998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这说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不能共同的生活。
2、从婚后感情上看,俩人之间矛盾逐渐升级,导致原、被告长期没有共同生活。
3、从双方有无和好可能性看。原告曾愿与被告和好,但无奈家庭矛盾无法调和。原告甚至曾经起诉离婚,后原告为了挽回这段婚姻而没有及时缴纳诉讼费,2014年初,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2014】花民初字第7XX号)。庭审中证人马小某2也多次表示,其母亲即被告回家的这段时间,原、被告也总是争吵不断,无法共同生活。时至今日,距离上次诉讼(按撤诉处理)已超6个月,原、被告感情仍没有回温的可能性。原告对这段婚姻已是心灰意冷,坚决要结束这段已名存实亡的婚姻。现在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证明经过努力仍无法维持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原、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难予维持这段夫妻感情。如果勉强地维持,只会造成双方彼此痛苦不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
1、孩子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庭审中,长女马小某2表示其原意与母亲即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充分的尊重孩子的意愿。而对于长子马小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两个孩子出生到现在,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在被告常年离家期间,原告用心呵护两个孩子。孩子平时的教育、生活都是原告悉心照顾,原告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反观被告,被告常年离家不归,不在孩子身边,对孩子照顾极少,与孩子缺乏交流,这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所以,在充分尊重长女马小某2意愿的情况下,长子马小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2、关于孩子的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被告在外务工,也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现在长女由被告抚养,她有能力负担得起;原告抚养长子马小某,以被原告的经济收入,也能很好的负担得起。所以,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不仅能从经济上给予抚养小孩的更多的支持,在精神上也能更多的关照到被抚养小孩,这对于孩子来说是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贵阳是个高消费的城市,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都离不开物质的支持。为了孩子的未来,孩子的经济保障是要明确并且充裕的,所以,原被、告各自抚养的小孩,各自单独负担起生活费等开支为宜。
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无故外出,原告一人独自带着两个小孩。为了家庭能够正常的生活,曾经向二哥李自江和侄儿李能红借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这两笔钱款都有借条为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这一笔债务原、被告一人偿还1万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因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