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法官: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王萍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今天法庭,为维护王萍合法权益,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毛豆豆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完全过错方,王萍是受害方,王萍要求毛豆豆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和在财产分割上予以倾斜保护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希望法庭能支持。
2006年10月-2007年6月毛豆豆与赵小霞公开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并且生育一子,在赵某霞住院病历上公然写明毛豆豆与赵某霞系夫妻关系,在毛豆豆亲笔签署的新生儿接种疫苗同意书上公然载明毛豆豆是新生儿父亲,赵红霞是新生儿母亲,对上述事实,毛豆豆在庭审中也供认不讳。
毛豆豆不仅与婚外女性赵小霞长期以夫妻名义对外同居,而且在与王萍长达18年婚姻当中先后与李某南、陈某珊、刘某灵等发生婚外情和外遇。1997年王萍怀孕期间,毛豆豆与其上海同学陈某珊发生外遇,王萍因为苦闷和悲伤,导致胎儿流产,产后炎症导致腹内大面积粘连,至今未能康复,毛豆豆毫无愧疚之心。毛豆豆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完全过错方,毛豆豆理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分割财产上也应该少分。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和处置意见
1、凤凰城因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封,房产所有权处于限制流转状态,该房随时会被法院拍卖,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在此,请求法院对该房另案处理。
2、东方银座房屋因按揭贷款所买,且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人民法院不能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但可以对房屋使用权进行判决。王萍请求东方银座房屋判归其使用合情合理合法。理由如下:
首先,王萍目前居住的凤凰城房屋已经被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查封,即将被拍卖,王萍即将无房居住。
其次,东方银座房屋购买至今一直用于北京宝韵文化公司经营场地,毛豆豆去年开始到烟台工作,宝韵文化公司经营处于停顿状态,快递邮寄单记载毛豆豆长期在外地工作,邮寄到东方银座的物品被退回,由此看出东方银座房屋实际处于闲置状态。
第三,毛豆豆与王萍分居后与赵小霞长期居住在东直门外察慈小区12号楼1001室是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从2008年开始毛豆豆在烟台工作,长期在烟台居住。毛豆豆既不在东方银座居住也不在东方银座办公,东方银座房屋对毛豆豆而言没有需要,对王萍而言则是生活必需品。
第四,东方银座首付款和2005年上半年之前月供款由王萍支付,王萍使用该房后有支付月供能力,不会损害按揭贷款债权人中信银行的利益。
第五,毛豆豆是夫妻感情破裂过错方,王萍是无过错方,且是弱势一方,本着照顾弱势,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东方银座房屋应判给王萍使用。
三、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1、王萍向徐世豪借款165万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房产和经营公司,这一事实是生效法律文书查明的事实,除王萍已经偿还35万元外,135万元本金,加上迟延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65万元,依法属于共同债务。毛豆豆作为夫妻感情破裂过错方应多分担一些夫妻共同债务,王萍要求毛豆豆承担70%,自担30%请求合情合理合法。
2、毛豆豆主张其对吴云清借款是本案第二次庭审时临时虚构事实。理由如下:
首先,毛豆豆在2006年-2008年前后三次起诉王萍离婚,在财产和债权债务清单里从未列出过该笔债务,直至第三次起诉第二次开庭时,毛豆豆才临时虚构该笔债务。
第二,所谓债权人吴云清出庭接受询问时,与毛豆豆陈述有许多自相矛盾地方,比如:毛豆豆说通过转帐支票给吴云清还款36万元,而吴小清却说所有还款均是现金;吴小清说借款当时除她和毛豆豆之外还有一人在场,毛豆豆说当时没有他人在场。
第三,毛豆豆、吴云清都说借款全部是现金,吴小清说是通过银行取款,但对于通过那个银行取款,取款金额多少则支支吾吾,不肯回答,而且也不肯提供当时支取款项凭证,吴小清说法明显是假的。
第四,毛豆豆所谓借据载明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且借据字迹和手印异常新鲜,从肉眼辨别就不是3年前所打借据,当事人口头申请鉴定借据形成时间,法庭口头告知鉴定不出。
四、毛豆豆对王萍个人债务问题
毛豆豆对王萍个人借款130余万元,在夫妻分居时,毛豆豆给王萍打了借条,并写了还款承诺,毛豆豆陆陆续续归还了将近三十万,截至目前毛豆豆仍欠王萍100.55万元。毛豆豆向王萍出具借据和还款承诺是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一种书面约定,毛豆豆应该履行约定义务,即毛豆豆理应归还王萍上述借款。
五、毛豆豆主张分割西坝河房屋出售款38.5万元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毛豆豆向傅青借款,并将西坝河房屋抵押给傅青有借据和抵押条,这些字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西坝河房屋出售与偿还傅青债务有直接的关联。
其次,毛豆豆借款到期后未归还傅青借款,从归还借款时间看是2007年5、6月份才归还借款,与出售房屋时间是相吻合的。毛豆豆主张其2006年底和2007年1月归还借款是谎言。
第三,王萍收回了借款条、抵押条原件,根据经验法则,一般谁还款谁就收回借条原件,毛豆豆主张其还款不符合经验法则,因为借条和抵押条并不在其手上。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支持王萍答辩请求!
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曹小明 律师
200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