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师在线

代理词精选
婚姻继承案件代理词精选,婚姻继承案件代理经验总结,北京婚姻律师,继承律师为您提供婚姻继承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案件代理服务。有意聘请者,请登录...
法律咨询服务
想要咨询北京律师吗?想要咨询知名北京律师、资深北京律师、专业北京律师吗?本站有丰富北京律师资源,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本站提供付费法律...
聘请律师
想请北京律师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吗?想请北京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章程,股东协议吗?想请北京律师调查取证、代理案件,出庭辩护吗?有意者,请登录北京...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被告代理词

时间:2020年05月28日 来源: 作者: 王冰光 浏览次数:2500   收藏[0]

  遗产继承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依照法律规定,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的接受被告王桂兰、谢鹏的委托,指派王冰光律师担任被告王桂兰、谢鹏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代理人通过听取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相关必要的调查,结合庭审中的证人证言以及原告和被告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双方的质证结果,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苏庆兰并没有放弃对谢仁盈遗产的继承权。

  1、谢仁盈去世后,作为妻子的苏庆兰享有本案诉争房产二分之一的产权,并依法享有对其丈夫谢仁盈遗产(诉争房产二分之一的产权)的继承权;

  2、根据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04)郑二证民字第60号公证书显示,苏庆兰曾放弃了对丈夫谢仁盈的遗产(本案诉争房产)的继承权。但是,根据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11)郑二证复字第01号公证复查决定书显示,该(2004)郑二证民字第60号公证书已经被撤销,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苏庆兰曾经的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行为也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该放弃继承行为已经无效。

  二、谢荣应该享有对谢仁盈遗产的继承权。

  1、苏庆兰夫妇一直公开承认谢荣是其儿子。

  (1)根据苏庆兰于2004年2月3日在郑州市二七公证处所做的谈话笔录显示,苏庆兰承认谢荣是她们夫妇的儿子。该上述谈话笔录业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2011)二七行初字第423号行政判决书中作为谢华提供的有效证据予以认定;

  (2)根据2004年2月3日苏庆兰与谢荣签定的赠与合同显示,苏庆兰“自愿将该房产(诉争房产二分之一产权)赠与给我的儿子谢荣所有”,谢荣“接受母亲赠与的上述房产”,且该《赠与合同》有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04)郑二证民字第61号公证书证明。可见,苏庆兰、谢荣二人在世时,一直以母子相称;

  (3)根据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04)郑二证民字第60号公证书显示,苏庆兰承认谢荣为其与丈夫谢仁盈的儿子。虽然该上述公证书已经被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11)郑二证复字第01号公证复查决定书撤销,但该公证复查决定书并没有否认谢荣是苏庆兰儿子这一事实;

  2、由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11)郑二证复字第01号公证复查决定书”并没有否认谢荣是苏庆兰儿子这一事实,只是确认了(2004)郑二证民字第60号公证书中遗漏了继承人谢华,苏庆兰、谢荣“隐瞒谢华系被继承人谢仁盈女儿的事实”;

  3、谢仁盈、苏庆兰所在小区的老邻居都知道谢荣是苏庆兰夫妇的儿子,同情谢荣夫妇的遭遇,并且都在得知谢华也系苏庆兰、谢仁盈夫妇养女后,对谢华近二十年不赡养老人的行径深为不满,愿意向法庭作证,谢鹏、王桂兰囿于实际情况,谨向法庭提交以下证人证言:

  (1)谢仁盈、苏庆兰生前所在小区的老邻居王琦玲出具的证人证言;

  (2)谢仁盈、苏庆兰生前所在小区的门卫刘子平、朱梅枝夫妇出具的证人证言。

  对于上述证人证言,还需要法官进行实地走访,详加调查;

  4、王桂兰嫁给谢荣时,一直都以为谢荣是谢仁盈、苏庆兰夫妇的亲生儿子,并且一直和谢荣一起,跟随父母共同居住,赡养父母多年并为其养老送终。

  (1)谢荣1981年上班时,还未结婚;

  (2)王桂兰认识谢荣时,由作为父母的谢仁盈、苏庆兰出面做媒;

  (3)王桂兰跟谢荣结婚后,一直跟随父母谢仁盈、苏庆兰共同生活;

  (4)谢荣一家三口于1994年随父母搬进南建中街1号院居住,方便照顾退休后体弱多病的父亲;

  (5)谢仁盈、苏庆兰生前所在小区的邻居王琦玲、门卫刘子平、朱梅枝夫妇的证人证言;

  (6)2001年谢仁盈去世后,由作为儿子的谢荣出面为其办理治丧事宜;

  (7)谢仁盈去世后,有谢荣出面为其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发讣告及邀请谢仁盈生前亲朋进行祭奠活动(治丧),购买墓地和办理墓地认购证,并有谢荣出面到派出所为父亲谢仁盈注销户口;

  (8)2004年3月,郑州市二七公证处连续出具了(2004)郑二证民字第59号、第60号、第61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都确认了一个事实,即谢荣和其母亲苏庆兰共同居住在本案诉争房屋内;

  (9)2006年谢荣去世后,谢荣妻子王桂兰独自承担起照顾年迈多病的婆婆苏庆兰,直到苏庆兰2010年去世;

  (10)2010年苏庆兰去世后,有儿媳王桂兰、孙子谢鹏出面为其办理丧事,办理遗体火化证明以及到派出所为其销户,期间谢华未曾过问。

  对于上述事实及证据,希望法庭详加调查。

  另:关于谢仁盈的医疗费用单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墓地认购证和郑州邙山陵园墓地证以及苏庆兰的医疗费用单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遗体火化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还有已经被注销户口的谢仁盈、苏庆兰夫妇户口本均有被告持有和保存,原告谢华不能够提供任何关于父母就诊以及丧葬的证明原件,这说明了什么?其一,谢荣、王桂兰夫妇一直跟父母生活,在赡养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其二、谢华未尽丝毫赡养父母的义务。

  5、谢荣曾于上世纪70年代来到郑州跟随苏庆兰夫妇生活,并于1981年根据国家用工政策以苏庆兰儿子的名义顶替苏庆兰职位在人民公园上班。该事实有一下证据可予以认定:

  (1)谢华庭审陈述;

  (2)郑州市人民公园《工人退休退职和招收子女审批表》;

  6、谢华曾当庭陈述或确认以下事实,更切切实实证明了谢荣是谢仁盈、苏庆兰夫妇的儿子:

  (1)向法庭说明谢荣曾经是苏庆兰的外甥,原来并不姓谢,后来随谢仁盈改姓谢(谁愿意改自家姓?改姓这一事实足以说明谢荣和谢仁盈存在父子关系);

  (2)谢荣于上世纪70年代来来到郑州,跟随苏庆来夫妇共同生活(根据原告谢华提供给法庭的书面证明,结合其在法庭陈述,可以确切证明这一事实。另:如果不是真实在一起生活过,谢华怎能对谢荣以前旧事了解的如此清楚?);

  (3)1981年谢荣顶替苏庆兰岗位在人民公园上班(根据谢荣当年的招工档案《郑州市人民公园工人退休退职和招收子女审批表》,可以确切证明);

  (4)谢华当庭出示人民公园的书面证明(该证明恰恰证明了谢荣以苏庆兰儿子名义在人民公园上班的事实);

  (5)谢荣自1982年在人民公园上班起,此后一直跟随父母生活(根据谢华当庭陈述);

  (6)谢荣一家三口于1994年跟随谢仁盈、苏庆兰夫妇一起搬进郑州市南建中街1号院,并把户口同时迁入该小区(根据谢仁盈夫妇、谢荣一家三口的户口本所注明的户口迁移情况);

  (7)谢仁盈去世后,最初由作为儿子的谢荣致追悼辞(谢华当庭陈述);

  (8)因为一直跟父母生活在一起,谢仁盈曾经给过谢荣一套房子(谢华当庭陈述。试想,如果不是把谢荣作为自己的儿子看待,苏庆兰夫妇何以会对谢荣如此之好?)。

  (9)谢仁盈在2001年底去世后,是由谢荣夫妇具体负责为其治丧事宜(谢华当庭陈述)。

  7、自1982年以来,苏庆兰、谢荣生前所在单位一直承认两者之间的母子关系并书面予以认可,该认可有以下证据可予认定:

  (1)谢荣1982年开始进入人民公园上班时的招工档案——《郑州市人民公园工人退休退职和招收子女审批表》、《全民所有制招收新工人审批表》;

  (2)谢荣生前所在单位人民公园开具的书面证明;

  (3)原告谢华向法庭提交的人民公园书面证明。

  8、谢仁盈、苏庆兰夫妇与养子谢荣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初,适用当时党的政策和最高法院的司法文件,不能用1992年才开始实施的《收养法》进行调整,;

  9、关于《收养法》实施之前的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最高法院曾经多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在1990年8月24日(1990)民他字第14号《关于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间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复函》中称,“经我们研究认为……这一收养事实为亲戚、朋友,当地群众、基层组织所承认,应依法予以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8月30日(88)民他字第32号《民事审判庭关于吴乱能否与养孙之间解除收养关系的请示的电话答复》中确认,“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吴乱与孙翠楼双方自愿,虽有过继单,协商达成收养协议,公开以母子相称并按过继单规定给付吴乱生活费,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3)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庄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4)最高人民法院在1953年8月22日法行字第6031号《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解答》中确认,“我们新中国现在还没有订出关于收养子女的法律,实际上也只须有收养者与被收养者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如被收养者已达一定年龄或已能了解收养的意义并须经其本人同意),就能成立收养关系,而别无其他必须的手续。因此,收养关系是发生于各关系人间的同意或协议,就更加明显”;

  (5)最高人民法院在1951年1月1日《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意见》中确认,“(三)收养契约,无论写成书面或口头订立皆可,只要确能证明,均为有效”;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76法民字第3号《关于谭明江遗产处理问题的批复》,确认收养关系的方法为“至于谭小琴的继承问题,谭明江生前所在组织和当地公安机关是否认定了他们养父女关系?特别是谭明江生前对谭小琴是否进行过抚养教育义务,谭小琴对谭明江是否尽过生活扶助义务?这些情况在你院报告中没有写清楚,因此,希你院将上述情况查明,确定是否养父女关系后,按照党的政策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解决”。

  根据以上司法文件,结合上述事实,我们认为:第一,存在谢荣七十年代来郑州跟随谢仁盈夫妇共同生活这一事实;第二,存在谢荣以苏庆兰儿子名义顶替苏庆兰岗位去人民公园上班这一事实(谢华当庭陈述、谢荣当年的招工档案);第三,存在苏庆兰夫妇一致对外,特别对他们生前所在单位宣称谢荣是她们儿子这一事实;第四,存在谢荣和苏庆兰、谢仁盈夫妇一直以母子、父子名义在本案诉争房屋内生活多年这一事实;第五,存在苏庆兰、谢荣所在单位书面认可她们母子关系这一事实;第六,谢仁盈原居住小区街道办事处对谢荣家庭主要成员社会关系的书面认可(参见《全民所有制招收新工人审批表》第二页“大队(街办)意见”栏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栏);第七,存在谢荣、王桂兰夫妇以儿子、儿媳身份共同赡养其父母多年这一事实(谢荣、王桂兰所在小区的街坊邻居的证人证言)。据此,我们可以确认谢仁盈、苏庆兰夫妇和谢荣存在事实收养关系,谢荣系谢仁盈、苏庆兰养子,且尽到了完全赡养义务,具有合法的遗产继承权。

  三、谢华作为谢仁盈女儿(亦系收养),不尽扶养义务,应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1)根据谢仁盈生前居住小区的邻居王琦玲以及小区门卫刘子平、朱梅枝夫妇的证人证言,基本未见过谢华去小区探望父母,也未曾听谢仁盈、苏庆兰夫妇提起过谢华其人;

  (2)谢仁盈去世后,治丧、买墓地均由谢荣夫妇出钱操办,谢华未曾过问,也未曾拿出分毫钱款;

  (3)苏庆兰去世后,治丧、买墓地均由谢荣夫妇出钱操办,谢华未曾过问,也未曾拿出分毫钱款;

  (4)谢仁盈、苏庆兰生前看病、住院,均有谢荣夫妇办理,谢华未曾过问,也未曾拿出分毫钱款;

  (5)谢华不能够拿出一个关于赡养老人的证据,包括病例、医疗费用收据、墓地认购证、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以及其父母的户口本等等;

  (6)对于谢仁盈、苏庆兰小区的邻居,包括门卫在内,谢华均不认识,更说明了谢华不曾或很少探望夫妇这一事实;

  (7)苏庆安生前只对外承认谢荣一个独子,从不提女儿谢华,其更愿意把其遗产全部给予儿子谢荣,可见老人对谢华是多么失望和伤心;

  (8)谢仁盈、苏庆兰生前所在小区居民,因谢华不赡养老人这一事实,大都对其埋怨不满,怨言颇多,这一点,还请审判长慎重调查。

  据此,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请求法庭不分或者少分谢华本案诉争房产份额。

  四、谢荣、王桂兰夫妇对父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且一直与被继承人一直生活,应当多分。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结合《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请求法庭多分给谢荣夫妇遗产。

  五、谢鹏作为谢荣的儿子,有权和母亲王桂兰共同继承谢荣的遗产。

  六、由于谢荣和其母亲均已辞世,谢鹏有权代位继承其奶奶苏庆兰应当继承的本案诉争房产份额。

  对于本案诉争房产(谢仁盈遗产)部分,因为继承人谢荣已于2006年去世,苏庆兰也于2010年去世,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之规定,结合前述事实及证据,请求法庭确认谢荣儿子谢鹏具有代位继承权,继承其奶奶苏庆兰应当继承的本案诉争房产份额。

  七、王桂兰对婆婆苏庆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苏庆兰的遗产。

  结合前述事实及证据,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规定,请求法庭认定苏庆兰儿媳王桂兰作为苏庆兰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苏庆兰应当继承的本案诉争房产份额。

  八、关于本案诉争房产价值,被告建议法庭对其进行评估,以便确认其合理价值。

  关于本案诉争房产,原告起诉称其市值33万,被告根据该房产所处位置、房龄(近20年)、面积(70㎡)、周边房屋均价、周边类似房屋价格等因素综合计算,认为原告所认定的价值过高。对于该房产的合理价值,建议法庭进行评估确认。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代 理 人:王 冰 光

  年    月    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