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女)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张**诉刘**(男)探望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采纳:
一、原告依法享有对女儿刘**的探望权。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另外,原、被告于2005年*月*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亦约定:原告对女儿享有探望权,被告保证原告每星期有1-2日的探望时间,周中可选一日见面,周末可在原告家过一夜(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并提前一天约定)。
二、被告侵犯原告的探望权事实清楚。
2012年4月底,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突然将女儿刘**带走,并转校。原告要求见女儿,被告断然拒绝。为阻止原告见女儿,被告及其母亲还没收了女儿的手机,自此原告再未见到女儿。以上事实有《原告与女儿电话录音》以及《原告与被告短信内容》为证。
三、原告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有利于女儿今后的健康成长。
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缺少任何一方,都容易造成孩子心灵的伤害甚至扭曲,影响孩子的价值观、人生观。行使探望权,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因此,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未来,显然不能剥夺孩子的母爱。为了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请法院保障原告的正当探望权利。
四、原告不存在法律规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依法应当准予行使探望权。
依据《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原告没有吸毒、赌博、酗酒、家庭暴力等恶习,因此,其行使探望权不存在障碍。
五、原告诉请女儿刘**在寒、暑假各随原告生活一个月,合情合理合法。
原告深爱着女儿,女儿刘**在寒暑假各有2个月的假期,让女儿在寒、暑假各随原告生活一个月,以加强对女儿的关爱和教育,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同时也可为被告分担照顾女儿的责任与压力。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