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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不久入狱可否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浏览次数:2143   收藏[0]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女士于2009年10月2日通过婚介机构与被告李某相识,并于12月2日领取了结婚证,定于2010年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的前三天,李某因诈骗被公安机关拘留。王女士经向公安机关了解,李某2008年曾因盗窃被劳教6个月。现李某被拘押于某看守所,王女士认为李某的欺骗行为已破坏了二人的感情,故要求离婚。

    李某辩称,王女士是二婚,自己才是婚姻的受害者;同时表示,两人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

    二、分析意见

    (一)法条依据:

    裁判离婚理由立法形式的立法例主要有:1、列举主义,即由法律逐一列举离婚的各种理由,当事人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之一的,才可提前离婚诉讼,法院才可以依次判决其离婚;2、概括主义,又成抽象主义,法律只对裁判离婚的根据作简单的、抽象的、概括的规定,而不涉及具体的离婚理由,属于何种情形可以允许离婚,由法院自由裁量决定;3、例示主义(即概括与列举相结合主义),即法律既有相对抽象的概括式规定,又列举了某些重大的离婚理由。

    我国裁判离婚理由立法形式采用的是例示主义。其内容主要规定于《婚姻法》第32条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其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对离婚条件实行的是感情破裂主义。感情是一个主观的东西,而感情是否破裂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如何在审判实践中予以认定,需要法官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理论依据,并参考相关的实践经验。

   (二)理论依据与实践经验:

    从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裁判离婚的原则经历从过错主义到破裂主义的演变过程。罗马法上原则采取过错主义,例外采取破裂主义。现在各国大多承认破裂主义。由于社会生活条件、历史文化传统、价值判断标准的不同,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破裂主义,同时为了便于认定婚姻关系是否已经无法挽回,通常以一定期限的别居推定婚姻关系破裂。就我国立法及理论主流认我国采信的是感情破裂主义。感情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不复存在,即夫妻感情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地破裂 。在实践中主要参考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的可能性。

    1、婚姻基础。在实践中,法庭调查中往往要询问当事人如何相识。当事人相识往往有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父母家庭包办三种。在一般的情况下,自由恋爱的可能彼此沟通多、交流多,感情基础相对牢靠;经人介绍,因相识后目的明确,为了组建家庭,某种程度上会限制双方之间深层次的感情确立,同时也容易掺杂父母意见,及对方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所以其感情牢固性一般不如自由恋爱;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及家庭的意见,而不是本人的意愿,双方婚前了解不够,由此建立的婚姻关系,其感情基础往往是不牢靠的。

    2、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以及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即双方是否互相关心、忠诚和喜爱。在审理中需要询问双方何时登记结婚,及婚前婚后的感情变化,以观察双方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争吵、动手打人,往往对夫妻感情的伤害很大,经常性的殴打,不仅会使对方的感情受到伤害,也会产生惧怕心理,被打者往往急于摆脱已存在的婚姻关系。因此,夫妻一方是否经常性的殴打对方及伤害程度,也是判断夫妻感情的一个重要因素。

    3、离婚原因。在审理中需询问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以及向被告询问是否发生相关矛盾。只有找到引起双方矛盾症结点,才能更好的入手做工作,在现实中,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常见的原因有双方性格不合,因一些家庭琐事经常吵架,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有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导致家庭生活受影响;也有因赌博、第三者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受影响,造成夫妻感情产生危机。

    4、有无和好可能。可否和好也需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因素。对于婚前基础差、婚后夫妻矛盾时间长、分居时间长的,和好的可能性就小;对于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矛盾较少、分居时间较短的,和好的可能性就大。 同时,在审理中要让当事人冷静面对现实,慎重考虑离与不离的问题。

   (三)事实理由:

    结合实践中常常考虑的四个方面,可见在本案中:

    1、婚姻基础并不牢固——双方10月2日通过婚介机构与被告李某相识,并于12月2日领取了结婚证,因经婚介机构介绍双方结婚的目的性强烈,但未必能真正彼此了解,同时介绍认识与登记结婚的时间较短,难以认定双方建立起真正的感情。

    2、双方未建立起婚后感情——举行结婚仪式的前三天,李某因诈骗被公安机关拘留,二人尚未正式同居生活,难以认定建立起夫妻感情 

    3、离婚原因——王女士经向公安机关了解,李某2008年曾因盗窃被劳教6个月。现李某被拘押于某看守所,王女士认为李某的欺骗行为已破坏了二人的感情,故要求离婚。李某虽表示,两人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但也认为王女士是二婚,是王女士欺骗了自己,自己才是婚姻的受害者。可见双方的确没有夫妻感情并且确实存在矛盾。

    4、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当王女士获知李某被劳教后不久,便起诉离婚,并离婚态度坚决。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及离婚原因,可以得知双方确无和好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在相识后时间较短、双方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虽然双方表示恋爱期间及登记结婚时,感情较好,但实际上双方的感情基础是薄弱的;因在李某被判处劳动教养后,王女士便立即提起离婚诉讼,由此可见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故对王女士要求与李某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宣判后,李某未提起上诉,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综上,该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达到了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