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师在线

理论研究
本栏目精选婚姻、继承,分家析产理论文章,供婚姻律师、家事律师,继承律师学习交流。本站欢迎广大法律职业者投稿,贡献优秀论文。投稿请先注册本站法...
法律咨询服务
想要咨询北京律师吗?想要咨询知名北京律师、资深北京律师、专业北京律师吗?本站有丰富北京律师资源,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本站提供付费法律...
聘请律师
想请北京律师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吗?想请北京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章程,股东协议吗?想请北京律师调查取证、代理案件,出庭辩护吗?有意者,请登录北京...

法院判决:父母出资买房,未明确表示赠与,应视为借款,要返还!

时间:2020年01月27日 来源:民商法律事务综合 作者: 浏览次数:1416   收藏[0]

父母资助孩子买房变得越来越常见,这种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

广州番禺区的老陈夫妇先后给儿子210万元用于买房,儿子结婚当月就要出售该套房屋,并拒绝老陈夫妇继续居住。老陈夫妇遂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小陈返还购房款。

广州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判令小陈向老陈夫妻返还210万元。

儿子结婚当月要卖房 父母让其先还房款

2015年5月,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243万元,按揭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老陈夫妇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小陈

小陈与女友结婚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老陈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小陈则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

父亲老陈表示,因广州限购,家中只有小陈还有购房资格,所以就以小陈的名义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为此“我们夫妻二人为购房首付和后续还贷,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分多次、不等额转账总共付款给小陈210万元,其中付首期150万元,其余为后续还贷费用。”

老陈说,房屋交付使用后,他和太太跟进装修,此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但是在2016年11月小陈结婚当月,“他提出要出卖该房产,且拒绝与我夫妻俩联系,并拒绝我们居住使用该房屋,所以我们夫妻二人要求小陈返还210万购房款。”

小陈则称,其跟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老陈从未向其表达出资是借款,也没有告知和催促还款。因此,老陈支付的210万元属于赠与,是为了让其和女友婚后美满地生活,主动在其婚前出资购置房产。

他表示,“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二人的利益,现老陈在我妻子怀孕期间要求我归还210万元在情理上并不妥当。”

争议焦点:210万元借款还是对儿子的赠与?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结合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

210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向原告老陈夫妻返还210万元款项。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应予认定为临时资金出借

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张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成年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子女不能以父母出资为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为不易,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本案中,涉讼房屋购买之时小陈已27岁,且其确认当时有工作收入;而陈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龄,在他们出资210万元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子小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小陈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至于本案起诉前,老陈夫妻二人是否曾要求小陈偿还210万元,是其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