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造成大额欠款,如果银行追债或者双方离婚了,卡债该由谁还?是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样的咨询不在少数,可见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信用卡卡债界定的问题也是困惑人们的一个难题。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此司法解释,被法律界称之为24条的超级大补丁,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离婚被负债的情况。进一步厘清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那么,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造成大额欠款,如果银行追债或者双方离婚了,卡债该由谁还?是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这个问题就更容易解决了。
[信用卡卡债该由谁来承担,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上述第一条中所述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二)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债务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也是其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还款责任。[注: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三)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其中一方的卡债,[注:如果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另一方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夫妻承担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附:《婚姻法》第19条第3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夫妻一方欠信用卡卡债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等等,另一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五)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六)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产生的(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等),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七)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夫妻共同消费支配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八)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企业经营者用于事业的巨额负债,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一般并不会因新规而风险降低。
【另附】丈夫生前贷款用于"家装",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一、案例解析
2015年的5月份,老邵与昆山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0万元,贷款用途写明为"家庭装修"。谁料到了2016年10月,老邵自杀身亡了,银行遂将他老婆和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承担相应责任,昆山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呢?
在法庭上,银行出具了一系列贷款资料,包括老邵与妻子王女士的结婚证、借款合同、借款发放的借款借据、部分还款记录等内容。银行认为,老邵当初的贷款用途为"家庭装修",很显然资金是用于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要求王女士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老邵的儿子小邵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可小邵对此却不认可,他提供了两份残疾证,证实老邵手掌有残疾,王女士则是智力残疾三级,银行发放贷款时没有尽到尽职调查的义务,将贷款放给了没有偿还能力的人。同时,小邵当庭提交了老邵生前手机的微信记录,证明老邵生前一直从事赌博、放贷、借款的事实,甚至有过让别人开立虚假工资证明去银行和小贷公司贷款,手机短信里有各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催款信息,数额高达近百万元,微信中还留有一份电子遗书,遗书中说明了所有债务均是其个人行为。小邵据此认为,银行起诉的这笔10万元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与老邵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老邵归还所欠全部借款本息。关于本案中老邵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妻子老王的个人情况,其系智力残障人士,实际无法得知老邵的借款情况,也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结合小邵的当庭陈述以及其提供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对于老邵的上述借款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因债务人老邵死亡,其法定继承人老王、小邵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二、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人民法院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为家装,似乎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结合被告举证的聊天记录,该借款实际被用于放贷、赌博等个人挥霍行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结合妻子的个人情况,其对债务极可能并不知情,对此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