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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继承纠纷裁判规则20条

时间:2020年02月01日 来源:法信 作者: 浏览次数:1459   收藏[0]

  1.夫妻一方订立的遗嘱未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该部分内容无效——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案号:(2006)秦民一初字第14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第50号


  2.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陈少英、莫有成等诉莫枢、莫权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包括不能进行继承。


  案号:(2014)肇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6辑(2016.2)


  3.被继承人健在时继承人处分其财产的协议应属无效——苏仁华诉苏仁杰、苏丽霞、苏仁良、苏丽娜、苏丽玲、苏丽莉、苏丽虹、苏丽华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达成处分被继承人财产协议的,应当认定为无权处分。在被继承人没有以遗嘱或遗赠的方式确认继承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的前提下,不能按协议约定方式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号:(2016)渝民再14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4.一方出资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婚前购置房产可认定为订立合同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未办理登记的,其财产性权利可予继承,出资房款可按债务处理——李大某、李小某诉王某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依据是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但不因此影响合同效力。再婚夫妻婚前一方给付房款,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可认定为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的财产。签订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母亲、子女请求分割房产的,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其财产性权利可予继承,另一方给付的房款可按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处理,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债务清偿后,继承人对存有的遗产进行分割,且分割时应按照遗产的实际价值而非购买时或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价值,这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案号:(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62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3


  5.裁判继承权纠纷不以亲子关系鉴定为依据——藏某某诉姚某某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否认亲子关系属于身份权范畴,专属于父母子女。自然血亲关系与是否享有继承权无必然联系,裁判继承权纠纷不以亲子关系鉴定为依据,而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案号:(2016)渝05民再1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14


  6.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杨伏英、卢浩与卢建华等房屋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法定要件,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实房产因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证据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并无不当。


  案号:(2012)赣行终字第1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12


  7.养老机构可作为五保户死亡损害赔偿纠纷的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中心敬老院诉朱某、重庆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无近亲属的五保户与养老机构签订的供养协议视为遗赠扶养协议,养老机构依扶养关系取得近亲属的法律地位,其有权就五保户的死亡损害赔偿(含死亡赔偿金)向法院起诉。


  案号:(2010)津法民初字第409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4


  8.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9.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属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罗芙蓉、罗福玉诉王昌雅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依照我国行为习惯,私章不具有识别个人身份的法律特征,也不具有代表本人意思的法律效力,仅加盖私章而无本人签名且本人提出异议的放弃继承证明,形式上不符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律要件。继承开始后,在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遗产也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不存在继承人权利被侵犯的问题,遗产归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该权利实质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号:(2009)锦江民初字第329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6辑(2011.2)


  10.遗产继承人擅自处分应当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的遗产,遗产因转化而增值的,在分割遗产时,应当按照增值后的价值进行计算——董杏蓉、於嘉建、於智建、於培建、於新建诉於震建遗产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自公民死亡之时开始,但公民死亡时间与遗产分割时间并不一定是同一个时间,这期间,遗产的价值很可能因为市场因素发生变化或者遗产的表现形式发生变化而导致价值认定产生不同意见。如遗产继承人擅自处分应当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的遗产,遗产因转化而增值的,在分割遗产时,应当按照增值后的价值进行计算。


  案号:(2009)甬仓民初字第236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3辑(2010.3)


  11.法定继承权可以放弃但不得转让——高某诉程某、程某平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实体上,法定继承权为身份权,可以放弃,但不得转让。同时应予明确的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审理法定继承案件时需要依职权调取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继承人情况和范围以及各位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的态度,将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追加。


  案号:(2016)陕07民终67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5


  12.前妻死亡后取得的住房补贴不能溯及既往,不应认定为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桂芝诉裴丽珠等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判断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是该住房补贴的取得时间。前妻死亡后取得的住房补贴不能溯及既往,不应认定为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以债权为标的的遗产继承诉讼中,从诉的合并出发,可以一并判决债务人向各债权继承人清偿债务。


  案号:(2009)北民初字第175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0.22


  13.分开赡养并不能免除子女对父母任何一方的赡养义务,遗产继承分配必须考虑子女对父母的实际赡养情况——史永远诉史永其、史伟荣、史惠君、高永兴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子女之间达成协议分别赡养父母的,对父亲或母亲一方去世后所遗留的个人财产,有赡养能力但未实际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继承遗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


  案号:(2010)甬镇民初字第 968 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18


  14.外国自然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无需审批即可取得股东资格——金军、金杰妮诉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种继承,无需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号:(2009)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0.4


  15.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徐雪华诉程乃莉等析产继承案


  本案要旨: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因此,一般情况下,被收养的子女不能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案号:(2010)宝民初字第5750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16.取得不动产登记的遗嘱执行人在遗嘱生效前不享有真正的完全所有权——车英诉万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虽以协议形式出现但实质内容是自然人对自己死后财产分配处理的法律文件,因符合遗嘱特征,应当认定其为遗嘱而非分产协议。基于委托执行遗产分割意愿而将作为遗产的不动产转移到遗嘱执行人或指定代管人名下,取得不动产登记的遗嘱执行人或指定代管人仅是名义上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并不享有真正的完全所有权。


  案号:(2009)南民一初字第162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2


  17.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遗嘱无效,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处理——陈雪红、金妹诉陈小芳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则遗嘱无效,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案号:(2009)奉民一(民)初字第166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0.18


  18.被继承人生前形成的侵权之债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其遗产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负有清偿责任——米泉市驰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忻等被继承人清偿债务案


  本案要旨:被继承人生前驾车肇事致他人财产损害形成的侵权之债,属于继承法所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之范畴。被继承人债务没有超出其遗产的价值,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应为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人,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律责任;即使尚未占有遗产但未表示放弃继承的,也属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人,同样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之责任。


  案号:(2009)民一终字第97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4辑(2010.4)


  19.配偶一方死亡,受遗赠人基于房屋所有权要求老人搬离,老人居住权可对抗房屋所有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高见诉张圣菊遗赠纠纷案


  本案要旨:如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没有可供居住的其他住所,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且老人对配偶生前尽到主要照顾义务,受遗赠人基于房屋所有权要求老人搬离,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居住权相对住房所有权具有优位性,可对抗房屋所有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


  案号:(2014)通中民终字第016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8


  20.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具有任意解除权——寇海军、张会平诉贾来娣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遗赠扶养协议因其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对遗赠扶养协议不宜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鉴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扶养方承担对被扶养方生养死葬的义务,对于“生养死葬”义务应当做扩大理解。因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老年人的利益,如果老年人对被扶养方的扶养并不满意,应当给予老人任意解除权,从而更好的保护老年人权益。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4.22


  其他参考案例


  1.继承人以外尽较多扶养义务的人可适当继承遗产——黄某诉南车集团浦镇车辆厂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且未留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非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对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照顾较多的,可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适当继承财产。


  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244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5年9月24日第6版


  2.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作为承租人遗产继承——李义达诉向文娟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有住房承租权逐步允许转让、转租、上市交易的经济价值,使公有住房承租权具备了独立的私有财产的性质,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作为承租人遗产继承。


  案号:(2014)南法民初字第03056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5年04月02日第6版


  3.“口粮田”及“果树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因某一家庭成员死亡发生继承——乔秀荣、杨树勇诉张春连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口粮田”及“果树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主体是“户”,而非某一家庭成员,全体家庭成员共享承包经营权。某一家庭成员死亡,“口粮田”及“果树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该户剩余的家庭成员共有,均不发生继承。“果树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继承仅限于“绝户”这一特殊情况,即“户不绝,不继承”。


  案号:(2016)京03民终8100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11月3日第6版


  4.公房承租人生前所在单位放弃产权的,该公房拆迁所得之安置房和安置费可以参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杨合碧等诉王友萍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房承租权是一种兼具债权和物权性质的复合型财产权利。在公房承租人生前所在单位以该公房承租人的名字出具放弃产权证明后,该公房拆迁所得之安置房和安置费可以参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案号:(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396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01月24日第6版


  5.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权撤销已生效共同遗嘱——牟乃分与卢振林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


  案号:(2011) 日民一终字第553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年8月2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