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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郭思思等与山东金汇信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1年03月0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969   收藏[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鹏,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现住济南高新区,原告:郭思思,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济阳县,现住济南高新区,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鹏,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汇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以西、会展中心以北新生活家园111号楼1-101号21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548841204。


  法定代表人:李海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昂,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汉博,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宏利,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建设银行员工,住济南高新区,被告:杨通,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大业美家装饰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群,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慧敏,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第三人:莱芜莱钢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以西、会展中心以北新生活家园111号楼1-101号2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278648B。


  法定代表人:梁忠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男,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鹏、郭思思与被告山东金汇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置业)、车宏利,第三人莱芜莱钢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鼎物业济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刘鹏、郭思思申请追加杨通、谭慧敏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鹏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鹏,被告金汇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汉博,被告车宏利,被告杨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慧敏及第三人金鼎物业济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鹏、郭思思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汇置业、车宏利、杨通、谭慧敏赔偿刘鹏、郭思思房屋损失45000元;2、判令金汇置业、车宏利、杨通、谭慧敏赔偿刘鹏、郭思思不能使用房屋造成的租金损失,按2083元/月的标准,自2019年1月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金汇置业、车宏利、杨通、谭慧敏承担。诉讼中,刘鹏、郭思思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金汇置业、车宏利、杨通、谭慧敏赔偿刘鹏、郭思思房屋损失15130元;2、判令金汇置业、车宏利、杨通、谭慧敏赔偿刘鹏、郭思思不能使用房屋造成的租金损失,按2083元/月的标准,自2019年1月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金额为18747元;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金汇置业、车宏利、杨通、谭慧敏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3日,刘鹏、郭思思与金汇置业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济南××新区××楼××室的房屋(即金汇瀚玉城A3-10-1103室),金汇置业于2018年2月份交房,刘鹏、郭思思于2018年6月份完成装修,原计划于2019年1月份正式入住。但2018年10月份,刘鹏、郭思思接到金鼎物业济南分公司通知,车宏利家中出现大面积积水,需刘鹏、郭思思检查自己家中是否有漏水现象。刘鹏、郭思思接到通知后,立即回家查验,因漏水造成刘鹏、郭思思房屋中的吊顶,硅藻泥墙面、石膏线等严重受损。经查明,是金汇瀚玉城A3-10-1303室厨房下水管道破裂,经A3-10-1203室后渗透到刘鹏、郭思思家中,给其家中的装修造成破坏,现金汇置业、车宏利、杨通、谭慧敏拒绝赔偿损失,刘鹏、郭思思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金汇置业辩称,一、涉案房屋是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向业主交付时业主也进行了验收,排水管道发生损坏,与金汇置业无关。首先,金汇置业建设涉案房屋时,所使用的排水管道都是合格产品,同时也进行了现场质量检测,质量都是合格的。排水管道都是根据图纸订购的标准构件,现场安装时并不会使用到电焊、电切割等高温操作,不会发生将排水管道烧蚀出漏洞的情况。其次,房屋竣工验收时,对排水管道都进行了通水测试,检测是否通水和漏水。涉案房屋都是经验收合格的,并没有排水管道漏水的情况。再次,涉案房屋向各业主进行移交时,都进行了房屋验收,1103/1203/1303三户都是经业主验收合格后移交的,移交时房屋并不存在排水管道漏水的情况。综合上述,排水管道发生损坏漏水与金汇置业无关。二、刘鹏、郭思思主张45000元损失,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其不及时维修房屋,也曾拒绝金汇置业代为维修房屋,属于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主张租金损失不应予以支持。刘鹏、郭思思主张45000元的损失,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1103户发生的渗水是小面积的,其维修费用不可能等于整个装修费用。发生渗水后,金汇置业曾去1103户查看,预估维修费用在三千元左右。原告房屋发生渗水后,刘鹏、郭思思并未及时进行维修,金汇置业因为有二期工程正在建设,有现成的工人和原料,曾提出代为维修房屋,但被刘鹏、郭思思拒绝。刘鹏、郭思思的上述行为,属于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主张租金损失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驳回刘鹏、郭思思对金汇置业的诉讼请求。


  车宏利辩称,此次财产损害因A3-10-1303室厨房下水管道破裂损坏所致。车宏利及家属自始至终对此次漏水事故排查持积极配合态度,并积极主动联系刘鹏、郭思思,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开展了有效的应对和化解,因此,车宏利对刘鹏、郭思思室内财产损害无过错及责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杨通辩称,2018年10月份,杨通并未入住A3-10-1303室房屋,入住时间为2018年11月22日,当时杨通并未使用厨房,故不可能是厨房下水管道漏水,杨通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谭慧敏未作答辩。


  金鼎物业济南分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鹏、郭思思系济南××新区××楼××室业主,车宏利系金汇瀚玉城二区10号楼1203室业主,杨通、谭慧敏系金汇瀚玉城二区10号楼1303室业主。2018年1月21日,金汇置业向刘鹏、郭思思、车宏利移交了房屋。2017年8月22日,金汇置业向杨通、谭慧敏移交了房屋。2018年6月份,刘鹏、郭思思就涉案房屋装修完毕。车宏利主张其于2018年8月装修完毕。杨通主张其于2018年12月装修完毕。


  年10月份,因1203室车宏利家中出现大面积积水,金鼎物业济南分公司通知刘鹏、郭思思检查A3-10-1103室房屋是否存在漏水情况。刘鹏、郭思思回家查验,发现其房屋厨房吊顶、客厅吊顶及硅藻泥墙面有积水及受损情况。后经金鼎物业济南分公司、居委会、组织相关业主现场查看,确定漏水原因为A3-10-1303室厨房下水管道出现渗漏点,该下水管道位于A3-10-1203室厨房房顶,漏水经A3-10-1203室渗透至A3-10-1103室,造成A3-10-1103室装修损坏。


  诉讼中,刘鹏、郭思思就金汇瀚玉城A3-10-1103室室内装修损失及后续修复费用进行鉴定。2019年6月18日,山东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天兴鲁鉴报字(2019)第001号资产评估鉴定报告,评估鉴定结果:经以上计算分析,济南高新区金汇瀚玉城A3-10-1103室涉案的室内装修损失(即后续修复费用)合计为14010元。刘鹏、郭思思对该资产鉴定评估报告提出异议,2019年8月12日,山东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天兴鲁鉴报字(2019)第001号资产评估鉴定补充报告,评估鉴定结果:经修改,济南高新区金汇瀚玉城A3-10-1103室涉案的室内装修损失(即后续修复费用)合计为14200元。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现场勘查日(2019年6月4日)后,原告代理人提出,现场勘查时漏计一项装修,即“门厅及客厅顶棚乳胶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门厅及客厅均有吊顶更换,吊顶新刷乳胶漆与原有顶棚的乳胶漆颜色存在偏差,为解决该偏差,需对吊顶以外的顶棚重刷乳胶漆。经计算,需刷乳胶漆的顶棚面积为29.81平方米,装修综合单价为27元/平方米,工程管理费16%,则该部分装修损失(即后续修复费用)为:29.81×27×(1+16%)=930元。由于该部分装修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书面认可,本次评估鉴定作为特殊事项提出,提请法院在依法审理该案件时酌情考虑。


  关于各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分析并认定如下:


  关于门厅及客厅顶棚乳胶漆部分的后续修复费用930元。该部分费用为现场勘查时漏计一项装修的后续修复费用,虽庭审中金汇置业及杨通对该费用均不认可,但鉴于刘鹏、郭思思的涉案房屋漏水损害事实存在,门厅、客厅吊顶均有更换,更换后会有乳胶漆重新刷涂的情况,鉴定机构亦给出合理参考,故对该部分后续修复费用93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金汇置业及杨通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关于刘鹏、郭思思主张的因不能使用房屋造成的租金损失(按2083元/月的标准,自2019年1月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金额为18747元的)。金汇置业及杨通抗辩称,虽然刘鹏、郭思思提交了房东录制的视频及租金收条予以证实其租金损失,但是对于该房屋租赁损失是可以避免的,导致该损失的原因是刘鹏、郭思思没有及时维修房屋所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认为,首先,刘鹏、郭思思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位于济南市××区,与涉案房屋并非同一地段,且刘鹏自认其工作单位一直位于济阳区,至2019年8月1日才搬至高新区汉峪金谷,可以判断其在济阳区租房居住系出于工作方便的原因;其次,依据山东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天兴鲁鉴报字(2019)第001号资产评估鉴定报告载明的涉案房屋现场勘查后的房屋受损情况为厨房、入户走廊、客厅边梁吊顶等浸泡、受损变形、变色,并未达到不能实际居住的情形;再次,2018年12月份,A3-10-1303室的厨房下水管道已更换完毕,漏水原因已经排除,房屋受损亦未达到不能居住使用的情形。综上,均无法认定刘鹏租房与漏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刘鹏、郭思思关于租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各方当事人责任承担问题。刘鹏、郭思思主张,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杨通是在2018年5月份完成的厨房装修,在装修过程中涉及下水管道及相关设备的切割摆放,在切割过程中完全有可能造成下水管道灼伤破裂;车宏利未尽到及时清理义务导致漏水;金汇置业系涉案房屋的建筑方,应对涉案楼宇的质量负责。金汇置业、车宏利、杨通均抗辩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刘鹏、郭思思提交的下水管道,可以判断该下水管道系由内到外人为灼伤出现漏水孔而导致的漏水。刘鹏、郭思思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漏水系因管道质量问题造成,且金汇置业提交的排水管检测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施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排水管照片、房屋验收及钥匙移交单、室内排水管灌水实验记录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在移交时不存在管道漏水情况及质量问题,故对刘鹏、郭思思要求金汇置业承担房屋漏水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涉案漏水的排水管虽位于车宏利的A3-10-1203室内,但其既非该排水管的所有者,亦非使用者,且在发生漏水后积极协助排查漏水原因,自身并未存在过错,故车宏利亦不应当承担房屋漏水赔偿责任。杨通虽辩称下水管道系由外到内损坏,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漏水的排水管属于A3-10-1303室,该房屋的所有者为杨通、谭慧敏,刘鹏、郭思思提交的下水管存在明显的从内向外的灼伤痕迹,杨通虽辩称漏水发生时其并未入住,但其自认装修时间自2017年8月份开始,至2018年12月份结束,且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该排水管的灼伤与其无关,故杨通、谭慧敏作为A3-10-1303室及附属设施的所有者及维护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各方庭审陈述及相应证物,可以确定金汇瀚玉城A3-10-1103室的房屋漏水系A3-10-1303室厨房下水管道由内向外人为灼伤出现漏水孔所致。A3-10-1303室业主作为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维护管理人,对于其房屋设施漏水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理应进行赔偿,故金汇瀚玉城A3-10-1103室的房屋所有人杨通、谭慧敏应向受害人刘鹏、郭思思赔偿房屋损失15130元。因刘鹏、郭思思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金汇置业、车宏利对其房屋漏水存在过错,故其要求金汇置业、车宏利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刘鹏、郭思思主张的租金损失(按2083元/月的标准,自2019年1月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金额为18747元),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该租房行为与漏水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刘鹏、郭思思未明确鉴定费数额,亦未提交鉴定费发票,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谭慧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任何证据,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通、谭慧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鹏、郭思思房屋损失15130元;二、驳回原告刘鹏、郭思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刘鹏、郭思思负担745元,被告杨通、谭慧敏负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卉


  人民陪审员魏芳萍


  人民陪审员陈文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崔来运